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培训

一、液氨的危险特性及危害

   二、氨的制冷原理

   三、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五、应急管理



 

      

液氨为液化状态的氨气,又称为无水氨,是一种无色液体,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它是气态氨加压到0.7~0.8MPa时形成的,同时放出大量的热,相反液态氨蒸发时要吸收大量的热,由于其良好的热力学性能,液氨作为制冷剂被广泛用于制冷系统。


液氨是有毒的,氨气具有强烈的刺激性臭味,对人体有危害。在空气中氨的浓度达到0.5-0.6%(按体积计算)时,人在其中停留半小时即可中毒,浓度超过0.6-1%时可能会造成死亡事故。


常温下氨是一种可燃气体,但较难点燃。达到11-14%时可以点燃,达到16-25%时如遇明火会引起爆炸(爆炸极限为16%~25%)最易引燃浓度为17%。产生最大爆炸压力时的浓度为22.5%。


氨泄漏不仅对大气可造成污染,而且对动、植物具有相当的毁灭性。液氨飞溅到人体皮肤上还会造成冻伤。


液氨在工业上应用广泛,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所以其化学事故发生率相当高。


近年来涉氨企业事故频繁,如:

2013年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燃烧事故,造成120人遇难,70人受伤;

2013年8月31日,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氨泄漏事故,造成15人死亡,7人重伤,18人轻伤。




 

       

氨作为制冷剂,低压氨蒸汽经过压缩机被压缩成高压气体,经过氨油分离器分离压缩机带出的冷冻油雾后,进入冷凝器被冷凝成高压液氨,进入贮氨器。高压液氨经过节流阀降压后,通过直接膨胀供液、氨泵强制供液(低压循环桶)、重力供液(氨液分离器)等方式送入蒸发器,吸收外界的热量(制冷)由液态转化为气态,再次被压缩机压缩。


为确保制冷压缩机吸入气态制冷剂,通过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桶将未被完全蒸发的制冷剂液体留在容器中继续供给蒸发器吸热制冷;通过集油器收集压缩机带到系统中的冷冻油,适时排除系统;通过空气分离器,排除系统内空气等不凝性气体,避免影响换热效率。 







制冷系统根据应用领域的不同,温度要求,场所要求,采取不同的制冷方式,如直接蒸发制冷系统、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复叠式制冷系统等。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如图1所示。


压缩机排出高压氨蒸汽,经冷凝器冷凝后成为高压液体;高压液氨经节流装置后进入蒸发器,吸收热量(制冷);离开蒸发器,气态制冷剂被压缩机吸入压缩成为高压的蒸汽。










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如图2所示。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蒸发器被冷凝蒸发器替代,直接蒸发系统的制冷剂通过冷凝蒸发器吸收载冷剂的热量,载冷剂温度降低;低温载冷剂进入贮液器,经泵加压送至蒸发器,吸热后温度升高,再次进入冷凝蒸发器,进行放热降温过程。








液氨使用安全课堂(第二课)



三、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1、涉氨制冷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 


3、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氨制冷系统配置情况,制定制冷压缩机操作规程、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制冷系统除霜操作规程、制冷系统加/放油操作规程、速冻装置操作规程(如系统中设置)、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救护设施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4、对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应进行传达、学习和培训,并做相关记录。 





四、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证照方面

涉氨制冷企业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制冷运行的作业人员要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3、安全间距的相关规定

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 

2)《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4.1.9条 

3)《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12-2011)第4.4.3、4.4.6条等

       说明:冷库库房视其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属于丙、丁类或戊类仓库(如:鱼肉间为丙2类,储冰间为戊类),氨压缩机房属于乙类厂房,变配电室属于丙类厂房,鱼肉蔬果加工间属于丙类或丁类厂房;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均属于民用建筑。

1)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0m,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2m。

2)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高层丙类厂房(仓库)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m。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3)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2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

4)办公室、休息室不应设置在液氨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等。

5)库房与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贴邻布置时,相邻侧的墙体,应至少有一面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6)其他要求参见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的防火间距要求。


4、设备、设施方面 

1)液氨管线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3)快速冻结装置回气集管端部封头等焊缝质量要符合规范要求。 

4)热氨融霜工艺,必须采取有效的超压导致泄漏的预防措施。


5、涉氨制冷企业应达到以下要求,否则,应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


1)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冷库(冷藏库)应由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具备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冷藏库专业、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必须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 

(3)冷库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等。


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气调式冷库、室外拼装式冷库参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2.7条执行。

应采用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或采用其他制冷方式为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降温(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指:先通过制冷剂蒸发器冷却载冷剂,再利用载冷剂冷却要被冷却的物体或空间的制冷循环系统)。


3)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禁止氨制冷系统管道穿过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冷库、加工车间内人员办公、休息的房间。避免发生氨制冷系统管道泄漏给房间内人员带来的危险。


4)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1)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及贮氨器上方的机房顶板上。

(2)速冻设备加工间内当采用氨直接蒸发的成套快速冻结装置时,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应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或150ppm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

(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根据本规则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按以下要求确定: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2)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全面检验是按照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3)安全保护装置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6)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 


7)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第4.1.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毒性气体氨的临界量为10吨。用氨量应为系统中氨液的总量,在正规的设计图纸中均有注明。

(1)液氨制冷企业应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出具有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执行。 

(4)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视频监控、监测系统以及氨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事故联动防爆排风机,并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5)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定期检测、检验,并作好记录,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6)液氨制冷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机构,明确责任人,并健全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

(7)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制订应急处置办法、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8)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具体包括:

 A. 辨识、分级记录;

B.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C. 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D.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E.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F.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G.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H.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I.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J.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K. 设备管理档案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