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结果低于50OEL,到底要不要做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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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Z 2.1

最近还是很多人关注GBZ 2.1的表5,不停的咨询检测结果低于50%OEL,到底要不要做体检?

业内专业人士和大佬也都各持观念争论不休。



先提出两个问题


01 做不做?

定期检测结果≤50%OEL,是否可以不做体检?


02 怎么做?

如何才能得到符合表5要求的检测结果?



 讨 论 


要解决这两个问题,还是得先搞清楚表5的来源,明白接触水平涵义,才能真正理解并应用。

该表是源自AIHA经典书籍《A Strategy for Assessing and Managing Occupational Exposures》,但是有修改,原文中接触等级写的是X95,是非常明确的统计学数值。要理解分类控制策略,得从几个方面阐述。


01

职业接触限值(OEL)的涵义

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会引起绝大多数接触者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

OEL不是保护所有劳动者的绝对值,也不是表示健康与不健康工作环境之间的精确界限,实际上OEL是一个统计值,根据NIOSH的介绍“从统计学上考虑,企业应尽量达到95%的置信度,工人超标暴露的天数不能超过5%”。

因此,表5的岗位接触水平,同样是个统计值,一个基于95%置信度的统计结果。



02

岗位接触水平的理解


AIHA的岗位接触水平指的是一个相似暴露组(SEG)检测数据的95%分位数(X95),目的是为了筛分出那些接触浓度低(<50%OEL)的岗位,把更多的资源(工程控制、管理等措施)节省出来,用于风险大的岗位。

所以,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确定X95,如何保证你的监测数据推算出的结果是可信的。


定期检测的一个结果可以吗?显然是不科学的,因为实际的接触情况可能是下面的样子:


一次的结果并没有什么代表性,而且偏差极大,用定期检测的结果去套用分级管理策略是极不科学的,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要实现上表的管理策略,需要多次检测,统计学的抽样理论要求有足够数量的随机检测数据才能对暴露概况进行可靠估计,一般通过算数平均数(检测结果的集中趋势)和标准差(检测结果平均值的偏离程度)来估算暴露概况,如下图所示,少于6次抽样结果估算的均值和标准偏差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6~10次趋于平稳,超过10次较为完善,要得到精确的暴露分布需要30次或更多次抽样检测



实际上,要获得高置信度下的X95所需的样本量非常夸张,具体的测量数据要求可参加下表。依靠定期检测是不可能达到这个样本量要求的,只有部分企业有能力做日常监测,内部风险评估的时候可以做到。当然我也不建议大家按照这个表去检测,实属浪费资源,应该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如何降低接触水平上。



【举例】以苯为例子,列一些数据感受下均值GSDX95OEL

GSDX95影响非常大,数据量非常重要,均值没什么用……



03

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01 /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从法律来看,是一种定性要求,意思是只要接触危害就要体检,当然法律不可能把细则都列全,需要配套的法规标准来定。


02 / 《职业健康监护操作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操作规范》(GBZ188-2014)中4.4、4.5条款分别对职业健康监护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和人群界定原则做了明确说明,指出只要有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就应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接触浓度水平和分级只影响职业健康监护的周期


03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中增加表5,给出不同接触水平下的控制措施,明确了接触水平低于50%OEL时无需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但一方面该控制措施是推荐性的,并不是强制性的;另一方面未规定岗位接触水平如何获取。目前专家也未给出相应的指导意见,还处于研究和探讨中,实际应用还有待进一步推广。


04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三条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只要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在检查项目和周期方面依据GBZ188的规定。


05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5号令)未提出界定原则。


以上,检测结果随未达50%OEL,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仍然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结 论 


01

定期检测结果≤50%OEL,还是要做体检。


02

至少检测6次,最好是企业采用日常监测的方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