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 超高层住宅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
大家好,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是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的5.5.31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消防规范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同时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这个要求是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的,也就是说2015年5月1日以后审批的超高层住宅肯定都设有避难层。
我介绍这个条文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很多微信公众号在给大众普及避难层有关知识的时候,只提及公共建筑设置避难层的事,完全没有提及超高层住宅也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的内容。
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除了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以外,规范还强制要求喷淋、报警必须入户内。(《建规》8.3.3条强制条文第4款,《建规》8.4.2条第1款)
我在消防审图岗位待了接近10年的时间,我的记忆中,最初到审图岗位时,合肥市还时不时的有一些超高层住宅申报图纸审核,一般也就是120米-130米左右高的住宅,当时执行的是老版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现在已经失效),当时的老规范既没有要求喷淋强制入户,也不要求强制设避难层。
自从2015年5月1日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后,对于超高层住宅的消防设防等级要求大大提高了,我在审图岗位上接触的超高层住宅的报审项目就锐减了很多。
听我接着叨叨下哈.....
有一次审图时遇到了一个超高层住宅的项目,设计人员设计了2个避难层,问题在于---设计人员把第一个避难层设置在第2层,而第一层是架空层。
这就有点让我哭笑不得了...
避难层的功能是什么,避难层的设置是因为超高层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人员疏散的时间长,所以每间隔一些楼层设置避难层 以便火灾时不能经过楼梯疏散而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以采用云梯车救下来。《建规》5.5.23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我询问设计人员为什么要把避难层放在第2层,第2层的高度距离地面也就4-5米,就算人员火灾时从2楼跳楼下来也就骨折轻伤,但是好歹可以保命啊,为什么不把避难层设置的更合理一些?
设计人员是这么回答我的:
“1、规范只要求第一个避难层距离地面的高度不能大于50米,可是没说高度不能小于多少米啊...我这么设计并没有违反强制条文。
2、超高层住宅,越高的楼层风景越好,价格越高,首层由于容积率的原因只能设置成架空层,而第2层本来就卖不出好价钱,整个楼又必须设置避难层,那就放第2层好了啦。”
听了设计人员的解释以后,我更加的哭笑不得...此处省略我当时的心情一万字,再省略沟通过程中的心路历程一万字.....
最后这个超高层住宅项目,经过苦口婆心的解释最终设计人员同意修改设计,将避难层调整到更合适的楼层。
文档的最后,我放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配套图示18J811-1中对于超高层住宅设置避难层/避难间的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