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气长管拖车能否直接充装钢瓶,能否直接现场供气?

01



设计时遇到业主咨询以上问题:

1.可否直接购买压缩气体(氢气)拖车向钢瓶充装,然后销售?

2.可否直接使用购买的压缩气体(氢气)拖车,当做长期固定式压力容器,向车间供气?

结论:

1.不可以

2.可以,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且仍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02


小编查到的几个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对相关问题回复,下面进行知识总结分享:




充装行为的定义及界定

留言日期:2019-10-17

问:气瓶充装活动的定义只在《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中找到,请问此定义是否是有法律效力?在其他技术规范处是否还有定义?还有,将贮存在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液化气体充装到各类气瓶中的过程能否认定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的充装行为?


答:1.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10(5)及其修改单规定“除应急救援情况外,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5.7规定“禁止在充装站外由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进行充装”。





液氨罐车直接对液氨气瓶倒装是否属于无证充装行为

留言日期:2020-02-26

问:液氨罐车在路边直接对液氨气瓶进行倒装,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无证充装行为?


答:《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5.10(5)及其修改单规定“除应急救援情况外,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5.7规定“禁止在充装站外由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进行充装”。此“倒装”行为,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装卸问题

留言日期:2020-05-19

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2011)第1号修改单第10条 5.10(5)“除应急救援情况外,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日常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如下: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2号修改单的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满足一定条件可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因为是“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该将其视作为移动式压力容器还是固定式压力容器?是否允许其与其它移动式压力容器相互装卸作业?是否仍需执行第1号修改单第10条 5.10(5)“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的要求?


答:1、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依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改单5.17条执行,仍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2、除应急救援情况外,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




制冷剂回收过程是否算充装活动

留言日期:2020-05-09

问:总局领导好。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家物资回收企业拆解旧空调,回收其中残存的制冷剂R22,企业将回收的制冷剂置于制冷剂专用回收钢瓶中储存,请问此活动属于特种设备法中提到的充装活动?该充装活动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若制冷剂回收钢瓶的工作参数符合气瓶的监管范围定义,该钢瓶是否要到有资质的充装单位办理托管,然后定期检验?盼复,谢谢!


答:所述不属于充装活动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气体使用者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向其他气瓶倒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法》和气瓶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气瓶实施安全监察,并对气瓶违法倒装活动加强监管。




气瓶充装相关

留言日期:2020-05-08

问:您好,根据TSG 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时场地、厂房、设备、充装工艺设施应当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想咨询下,若企业为气瓶的使用单位,不是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气瓶数量较少,具体为SCBA所配套的气瓶,请问气瓶的使用单位是否可以对该气瓶进行充装?是否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依据《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消防员和矿山抢险人员使用的呼吸器用气瓶的充装行为不纳入气瓶充装许可范围,所充装的气瓶限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对外销售。






未经发证机关现场核查认可换领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继续开展充装工作法律适用问题

留言日期:2020-03-25

问:气瓶充装单位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但充装场地变更的或资源条件发生变化,未经发证机关现场核查认可换领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继续开展充装工作,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理。



03

小编补充查阅的相关资料: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

5.10安全使用要求

(1)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新制造或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后的首次充装(以下简称首次充装)前,必须对罐体或者气瓶内气体进行分析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本规程4.10.2的规定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重新进行氮气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充装介质对含水量有特别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首次充装前,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罐体或者气瓶内含水量进行处理和分析;

(3)移动式压力容器到达卸载站点后,具备卸载条件的,必须及时卸载;充装易燃、易爆介质的,卸载后罐体内余压不得小于0.05MPa;

(4)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作业应当满足本规程第6章的相关安全要求,采用压差方式卸载时,接受卸载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应当设置压力保护装置或者防止压力上升的等效措施;

(5)除应急救援情况外,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之间相互装卸作业,禁止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向气瓶进行充装;

(6)禁止使用明火直接烘烤或者采用高强度加热的办法对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升压或者对冰冻的阀门、仪表和管接头等进行解冻。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改单5.17原文

“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在满足消防防火间距等规定的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6.5充装特殊规定

6.5.1气体充装装置

(1)气体充装装置,必须能够保证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或者不相容气体的错装,无法保证时应当先进行抽空再进行充装;

(2)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以及溶解乙炔气体时,所采用的称重计量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及校验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5.2充装压缩气体

(1)严格控制气瓶的充装量,充分考虑充装温度对最高充装压力的影响,气瓶充装后,在20℃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气、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设置自动测定氢、氧浓度和超标报警的装置,并且定期进行手动检测;当氢气中含氧或者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当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置;

3)充装氟或者二氟化氧的气瓶,应当符合本规程2.3.3(4)和3.6.2(5)的要求,且最大充装量不得大于5kg,在20℃时的充装压力不得大于3MPa。瓶阀出气口上应当设置密封盖。

6.5.3充装高(低)压液化气体

(1)应当采用逐瓶称重的方式进行充装,禁止无称重直接充装(车用气瓶除外);

(2)应当配备与其充装接头数量相适应的计量衡器;

(3)计量衡器的选用、规格及检定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且计量衡器必须设有超装警报或者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4)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设复检用计量衡器),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且应当及时处置。

6.5.4充装低温液化气体及低温液体

应当对充装量逐瓶复检(车用焊接绝热气瓶除外),严禁过量完装。充装超量的气瓶不准出站并及时处置。

6.5.5充装溶解乙炔

(1)充装前,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测定溶剂补加量并补加溶剂;

(2)乙炔瓶的乙炔充装量及乙炔与溶剂的质量比(炔酮比)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充装过程中,瓶壁温度不得超过40℃,充装容积流速小于0.015m3/h·L;

(4)一般分两次充装,中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8h;静置8h后的瓶内压力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5.6充装混合气体

(1)充装混合气体的气瓶应当采用加温、抽真空等适当方式进行预处理;

(2)气体充装前,应当根据混合气体的每一气体组分性质,确定各种气体组分的充装顺序;

(3)在充每一气体组分之前,应用待充气体对充装配制系统管道进行置换

(4)相关标准对充装混合气体的其他要求。

6.5.7其他要求

气瓶充装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禁止在充装站外由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进行充装;禁止将气瓶内的气体直接向其他气瓶倒装;

2)车用天然气瓶充装枪应当具有防伪识读信息化标签的功能,只能对可以识读的气瓶进行充装;

3)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站应当具备向气瓶充装蒸汽压不小于0.8 MPa的饱和液体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