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城市综合体消防知识
如今,现代大型城市综合体将购物、娱乐、餐饮等功能集于一身,建筑面积大、储货量多、人员密集,使其在突发火灾事故中易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近期,应急管理部将组织人员对大型城市综合体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治理,集中整改火灾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介绍大型城市综合体相关消防安全知识,以供借鉴。
大型城市综合体的风险
多类型火灾特性在同一时间与空间显现。
宾馆、商场、饭店、公寓、地下车库等作为单个对象时,有其特有的火灾特点,但当这些场所被相互连接在一个独立式综合建筑体内时,这些火灾的特点会在同一个空间内相互叠加和放大。
人员聚集,空间复杂,疏散救助相当困难。
大型城市综合体中人员成分复杂,且人员密度高、流动性大。据统计,一般大型城市综合体每天的人流量可达20万人次,营业高峰时每平方米可达5至6人,一旦发生火灾,人员恐慌拥挤,秩序混乱,极易出现拥堵和踩踏。
商品货物等可燃物质多,火灾荷载大,有毒烟雾及高温烟气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为达到舒适豪华的要求,不少大型城市综合体采用大量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增大了火灾荷载,一旦发生火灾,不但燃烧猛烈,蔓延迅速,还会释放大量有毒气体。
内部竖向管井多、横向通道多,火势蔓延迅速。
电梯井、电缆井、管道井、各种楼梯通道、玻璃幕墙缝隙等使得建筑竖向贯通。中庭等共享空间使各楼层间相互连通,把上下空间连为一个整体,成为高温有毒烟气流动的主要途径,助推了火势的快速发展与蔓延。
用火、用电设备多,火灾发生的几率高。
大型城市综合体用电设备种类多、用电负荷大、电气线路复杂;锅炉房等固定的用火部位火灾危险性大;维修施工时使用明火或进行电焊时违反操作规程等也易引发火灾。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人:
大型城市综合体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主持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建立微型消防站。
消防安全管理人:
对外招商时, 严禁将商业综合体的消防疏散通道、中庭及亚安全区等非营业性公共区域作为经营面积对外出租、使用。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 应通知承租人及时办理有关消防手续。
负责对商业综合体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同时负责管理承租人对局部建筑消防设施的改造施工。
承租人: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
员工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熟知承租区火灾的危险性,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严禁私自搭建阁楼、 物品库房等。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应建立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应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于规模较大的内装修工程,应制作灭火应急疏散演练预案并开展演练。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标准配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人员检验、维修,确保其完好有效。
应在每层或各经营区域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图示中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消防设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常闭防火门上应标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救援窗上安装栅栏、隔断等障碍物,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公共疏散门不应锁闭,宜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人员密集场所房间的外窗不得设置影响安全疏散和施救的固定栅栏等障碍物。
应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加强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配置齐全、完整好用; 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火灾隐患积极整改
大型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大型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
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消防部门申报复查。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大型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负责整改隐患的承租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对拒不整改的火灾隐患,如果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大型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依法将火灾隐患场所停止使用。
案例
•2010年11月5日9时17分许,吉林商业大厦发生火灾。经过消防人员的奋力扑救,大火于当日21时30分被彻底扑灭,造成19人死亡。经调查,起火原因系吉林市商业大厦一层二区某精品店仓库内的电气线路短路所致。
•2013年12月15日18时52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17号建业大厦发生火灾,过火面积达12000平方米,起火原因为建业大厦首层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
•2018年3月25日,俄罗斯克麦罗沃的一家购物中心发生火灾,大约12小时后火情才被控制,过火面积约1500平方米。建筑物遭受严重破坏,屋顶和地面部分塌陷。火灾导致60人死亡,由于商场有游乐区,遇难者大部分为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