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多种生产作业安全距离汇编
导言
本次汇编主要包括10类生产作业安全距离,分别是:仓库、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器材、甲类仓库、可燃及助燃气体储罐、甲乙类液体储罐、丙类液体储罐、焊接作业、易燃易爆商品储存、配电箱。 1 仓库的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654-2006)8.3.4.1: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主要依据
①《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一2005)5.1.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654-2006)8.3.7: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③《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654-2006)7.6.2.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主要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主要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20、15、10和5m。
主要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4.2.9: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25、20、15和10m。
主要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4.2.9: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铁路中心线、厂内铁路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厂内主要道路路边和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20、15、10和5m。
主要依据
①《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10.5.3: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 m 以上;
②《焊接与切割安全》
(GB9448-1999)10.5.4: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 m 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
③《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64条: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主要依据
①《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2013)6.1.各种商品不应直接落地储存,一般应垫15cm以上;
②《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2013)6.1.3:2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入库方便,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m;
③《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2013)6.2:堆垛间距: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顶大于或等于50cm。
主要依据
①《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15)12.2.4:进人配电(控制)柜、台、箱内的导管管口,当箱底无封板时,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mm-80mm;
②《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4.2.5: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