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洁生产审核知识点汇总!附审核报告大纲目录
关于咨询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文件的问题回复
来信:
国家环保总局文件(环发[2005]151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重要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制定的,由于该文件发布至今已经15年,国家环保总局经历了国家环保部、国家生态环境部的变革,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也经历了修改等,原《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已经废止,执行新的规定;请问该通知是否还执行,里面的条款是否有效?
回复: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版)进行了修订;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发布《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同时废止《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3年版)。
由于环发〔2005〕151号文的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3年版)均已修订或废止,建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以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文件为准。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规定: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材料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谁来做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企业基本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完成情况及环境、经济效益汇总;
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所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
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内容
核实清洁生产绩效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
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企业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
企业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的;
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其他地方规定的相关否定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