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一、本规范的执法主体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规范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本规范适用于对《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的监督执法活动。
  二、制订本规范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
  三、本规范中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模式是什么?
  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规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监督执法模式。
  四、本规范中的监督执法内容主要包含哪些?
  答: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及处置,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外包),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作业。
  五、本规范中的职业卫生执法装备包含哪些?
  答: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执法装备标准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670号),职业卫生执法装备分为执法取证装备、个人防护和现场检测装备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