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含VOCs)达标如何判定?
众所周知,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发布于 1996 年,于 1997 年开始实施,标准较老,标准限值均较松。全国已有广东省、山东省、贵州省、四川省等省份均已制定了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如下表 所示。北京市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分别于 2017 年和 2015 年发布,在国内其他省市已发布的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对较新且限值也相对较严。广东省的综合排放标准出台较早,单独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进行了限值规定,并规定了 36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贵州省综合排放标准中对水和气都进行了规定。
那大气污染物达标如何判定呢,以下四点:
1、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监测数据等于或者低于排放限值的,即属于达标排放。
2、采用自动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 平均浓度值等于或者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即属于达标排排放。
3、若同一时段的现场手工监测数据与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优先使用符合法定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现场手工监测数据。
4、启动、停机等非正常情况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自动监测数据可不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来源:江苏生态环境相关公开文件,VOCs减排工作站再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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