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8日15点20分许,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辖区中渌广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名施工人员被掉落的塔吊料斗砸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近日,丰泽区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现已查明事故原因,具体如下:
施工员周冬波在地下室东南角落测量第二道支梁垫层水平标高时,他所处位置有一个方形空料斗影响其架设测量工具(全站仪),周冬波便用随身携带的对讲机指挥1#塔吊司机蓝可将空料斗吊走,蓝可接到指令后操作塔吊将吊钩索具放至指定位置。周冬波自行操作塔吊吊绳上的U型卡锁料斗,并指挥塔吊司机提升吊物,本人并未离开起吊点。15时20分许,当料斗提升至第一道支撑梁面上方约6米,塔吊吊臂欲回转时,料斗瞬间掉落。在地面上的塔吊指挥工万绍安发现后,随即用对讲机呼叫塔吊司机将吊钩放下,同时让附近作业工人蒲光仁重新将吊绳上的U型卡锁料斗后提升,才发现周冬波被倒扣在料斗内。现场人员当即联系120急救车将其送往泉州二院东海分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16时30分许死亡。
为施工员周冬波在使用U型卡锁料斗时,未正确将U型卡的螺栓锁入螺丝槽内便指挥塔吊司机提升吊钩,当吊钩提升至地面后吊臂旋转时,U型卡吊绳受力方向产生变化,吊绳滑出U型卡,导致料斗脱落。施工员周冬波不具有司索资质,擅自操作U型卡锁起重物,违章进行塔吊指挥,且在吊物起吊后未能及时离开起吊点。是施工单位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起重吊运作业安全管理不够,对作业现场存在的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纠正。经调查原因分析,本起事故属建筑施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追责:
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康培玉分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致使吊运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未能及时得到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项目经理魏建国对新进场施工员周冬波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致使周冬波安全意识淡薄,对周冬波无资质操作司索行为未能及时纠正,未能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住建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塔吊司机蓝可、塔吊指挥工万绍安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未能检查起重物挂钩安全状况,未及时发现施工员周冬波仍然在吊物下方,违反了“十不吊”原则,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够,对塔吊吊运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能按规定配齐吊运作业人员,对吊运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其他卸扣事故:2020年3月9日8时20分,莱芜市国泰经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近日,山东济南钢城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济南市钢城区“3·9”莱芜市国泰经贸有限公司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3月9日上午8时许,当满载钢捆的货车到达国泰公司院内后,按照平常惯例,李永实、赵发坤和王自平自行开始进行钢捆卸车、堆垛作业,其中,赵发坤和王自平负责摘钩,李永实负责用遥控器操作行车。8点20分,李永实操作行车,用该行车的小钩,将吊运的两捆钢材(热轧H型钢,W8×18/13.11m,14pcs/4882kg,两捆理论重量9.764吨)下降到距离地面钢捆垛(垛高2.4米,宽3.2米,长13.2米)上方1.5米处时,行车“小钩”下挂的横梁一端的卸扣发生断裂,吊运的钢捆随即坠落至下方钢垛的边缘,连同被砸落的型钢一同向地面坠落,将正在钢垛下部清理铁钥子的赵发坤砸中。
经调查认定,国泰经贸公司操作人员在进行钢捆卸车作业时,由于使用的吊具上的卸扣突然断裂,造成起吊的钢捆坠落,砸中吊物下方的操作人员,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国泰经贸公司对设备的管理混乱
国泰经贸公司对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行车及附属部件安全管理不到位:
(1)国泰经贸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行车卸扣,未在扣体上标注制造商的识别标记或符号,无追溯标记,极限工作载荷标示不规范,不符合《一般起重用D型和弓形锻造卸扣》(GB/T25854-2010)规定。所使用的卸扣从一般经销商购买,未向经销商索要产品合格证。国泰经贸公司经营过程中所用到的行车,未装设运行声光报警器,不符合《通用门式起重机》(GB/T14406-2011)规定,致使行车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无法向周边人员发出安全提醒信号。
(2)该行车未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并进行登记,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3)国泰经贸公司私自对使用的行车进行改造,聘请的个人不具备与特种设备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在改造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改造情况告知市场监管部门,改造完成后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无法保证安全。
卸扣使用方法
以我们常用的U型卸扣为例示意,为便于说明,对卸扣的组成做如下定义,见下图:
我们知道,卸扣是最常用的一种索具,吊装必备,使用最为频繁,卸扣相对简单,但也更容易出现问题。目前,主要使用卸扣的方式有如下三种:
我们逐一来说明先说第一种,卸扣横向受力,我们说这种使用方式是不对的,卸扣的正确受力如下图所示:第一种受力方式,钢丝绳的力作用于扣体上,这极容易造成卸扣变形,从而使吊物脱落(因试验工具有限,无法展示将卸扣最终拉变形的画面)。
第二种受力方式,在提拉钢丝绳的过程中,钢丝绳作用在卸扣销轴上的摩擦力极容易将销轴转出,从而使吊物脱落而发生危险。第三种受力方式,销轴在固定端,起吊过程不产生转动,很好保证卸扣连接的紧固,所以是正确的。
(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300mm)一、兜绳捆绑法:将吊装带从重物的底部穿过,绳头挂在吊钩上的捆绑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装箱设备或外形比较规则的设备。
二、卡绳捆绑法:用卡环把吊索卡出一个绳圏,再用绳圈捆绑起吊重物的方法。采用卡绳捆绑法时,一般是把捆绑绳从重物下面穿过,然后再用卡把绳头和绳子中段卡接起来,绳子的中段在卡环中可以自由窜动,当捆绑绳受力之后,绳圈在捆绑点处对重物有一束紧的力,当重物达到垂直的程度后,捆绑绳在重物的表面就不会滑绳。
三、卡环连接捆绑法:用卡环把吊索的绳头和重物上的吊环、吊耳连接起来进行起吊重物的捆绑方法。这种方法常用于吊耳或是吊环的设备、重物的捆绑,根据重物上的吊耳或是吊环的多少,采用相应的卡接点数。
何时报废?起重绳索、吊索具缺陷判定及报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