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气筒采样孔如何设置?

排气筒符合规范的采样孔是环境监测、验收、监管等环保工作的基础,也是保障测试数据准确性、代表性的重要措施。在上海市VOCs2.0的企业方案评估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企业的排气筒采样孔的设置十分不规范,在弯管处设置采样孔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寻找选择合适合规的采样位置,成为了环保废气治理工程必须要考虑的重要问题,那究竟如何选择采样孔的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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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工监测——采样位置要求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对于手工监测有明确的纲领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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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颗粒物采样和流量的测定,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具体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取其当量直径,当量直径的计算方法D =2AB/(A+B),A、B是矩形烟道的边长)。这也是我们经常说的“上3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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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气态污染物采样,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此外安全是前提,采样位置应对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最后,标准中也提到,当烟道布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也可以,此时在采样时应增加采样线和测点。


2.手工监测——不满足要求时的应对措施

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重点对烟气不满足要求时的应对措施做了进一步的细化,细化内容如下:

首先,把安全提到了第一条,再次强调位置的选择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其次,对于颗粒物采样和流量测定,重申了“上3下6”的要求,补充要求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对于气态污染物的要求则跟《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相同;

再次,细化了不满足要求时的应对措施,强化了可操作性,即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最后,提出了采样平台的面积、承重等要求。


3.在线监测——采样位置要求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对在线监测采样位置提出了具体要求,跟手工监测有所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是总的原则,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其次,测定位置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对于颗粒物CEMS和流速C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4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处,“上2下4”;对于气态污染物CEMS,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2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0.5倍烟道直径处,“上0.5下2”,对于矩形管道,按照前文的规则计算当量直径;

再次,标准要求,对于新建排放源,采样平台与排气装置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保采样断面满足上述要求,对于现有排放源,如确实无法找到满足要求的采样位置,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安装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或分析探头,并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断面烟气分布相对均匀;

为强化可操作性,标准还提出了烟气分布均匀程度的判定方法(相对均方根σr法);

最后,提出CEMS不宜安装在烟道内烟气流速<5m/s的位置。

对于上海市范围内的NMHC CEMS,还应符合《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中的安装位置要求。总体而言,应参照HJ75相关要求,若排口上无适当的采样孔,可将采样管直接由排放口插入2倍直径或2m深处采样。

4.手工参比方法——采样位置要求

由于手工参比方法是CEMS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HJ75-2017对参比方法和CEMS监测断面的相对位置也做了规定。

首先,参比方法的采样位置应位于CEMS监测断面下游;

其次,参比方法的采样孔位置和数目按照GB/T 16157-1996的要求确定,当然,也应考虑符合HJ/T397的要求。

最后,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参比方法采样孔应尽可能靠近CEMS监测断面。

企业在具体设置排气筒采样位置时,应优先选择符合要求的点位,如果实在找不到符合要求的点位,也有相应的应对措施,所有措施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规范的采样孔设置既可以体现企业自身废气排放的真实水平,也是环境监管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