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期】陈老师合规性解惑第三篇—关于隐患和重大隐患的理解

接第一篇。鉴于很多人都在讨论“隐患入刑”的相关问题,所以本篇是小编系列分享的第三篇。前两篇是基础篇,主要目的是为了说明什么是“规”。想说明什么是隐患一定要理解什么是“规”。

任何的隐患都是在“法规”的基础上定义的,没有法规基础,一律不是隐患。本篇是在“规”的基础上说明什么是隐患以及什么是重大隐患。

本篇所说的隐患

一定是执法人员能够合法的、明确的用以处罚企业的任何根据或者说来源,

那些随便套用标准、依据就敢给企业开整改单、开处罚单的这类“发现项”

不在本篇的分享范围之内。

所以,本篇所讨论的隐患一定是有明确的法规定义的来源。

第一,什么是隐患?
隐患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符合隐患的法规定义;2.有明确的法规条款的违反。那么,隐患的法规定义是什么呢?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2007)中的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所以,隐患是这么一个东西:
违反“规”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的一种或几种。
针对具体的企业,企业自身的规程、制度的违反,针对该企业来讲,也是隐患。前篇文章已经分享过,此处不赘述。本文更多的是讨论对全行业通用的隐患概念。

所以,任何一个执法者或者监管者要给企业开出整改单或者处罚单,其整改或处罚的内容必须是隐患。而要是隐患就必须首先是“规”的违反,其次是违反“规”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鉴于在安全生产领域对于“规”的违反都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的范围,所以后面的内容可以省略,即一个隐患简单理解就是“规”的违反。
举个例子:比如在某公司现场发现对于新员工的培训时长不满足,其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第十三条的规定,因为该规定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属于“规”的一类,所以该规定的违反属于隐患,所以培训时长不满足属于隐患。
再比如某2018年后建成的某公司现场发现其疏散楼梯间中堆放可燃物料,其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6.4.1的规定,因为该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属于“规”的一类,所以该规定的违反属于隐患,所以疏散楼梯间中对方可燃物料属于隐患。
但是,某些情况就未必是隐患,举一个不是隐患的例子。某公司现场发现其储罐区的甲苯储罐未设置探测器,其违反了GBT504934.3.1的要求,因为50493是个推荐性标准,如果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没有引用、并且该企业自身没有证据证明其声明遵守该标准,那么该标准就不是“规”,该发现也不是隐患。作为政府执法或监管人员来讲,此类问题就不能开具整改单甚至处罚单。现实中之所以大部分政府监管人员或执法人员被企业所诟病就是此类情况发生太多导致。
这里加个小备注:有人说新的规定对于隐患定义加了一个还包括场所的不安全因素,来源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但是小编遍查了应急管理部网站并没有发现该规定正式发布的信息,所以小编对于隐患的理解依然是原来的16号令~
所以,做个小结,隐患就是有明确法规条款违反的现场发现,这个法规指本文所定义的“规”以及企业自己的规程、制度和声明遵守的标准。
第二,什么是重大隐患?
既然知道了什么是隐患,那么重大隐患就好理解了。被法规明确定义出来的“重大隐患”就是重大隐患。目前已知的重大隐患,均是以重大隐患清单的形式进行了罗列。小编收集了一下,有以下清单,供大家参考(当然,如果有遗漏,欢迎补充):
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4号令)2020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除了上述所列的第一个有明确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外,其余4个小编均未看到正式的规章,仅是以通知的形式进行发布。所以其余4个是否属于法规意义上的重大隐患,小编个人持怀疑态度,仅供参考。至于未来是否会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看应急部未来的工作规划吧~
最后的最后,进行个最终总结:
1.   什么是隐患:有明确法规条款违反的现场发现,这个法规指本文所定义的“规”以及企业自己的规程、制度和声明遵守的标准。
2.   什么是重大隐患:被法规明确定义出来的“重大隐患”就是重大隐患,一般以清单的形式进行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