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浅析中国的安全生产问题与安全生产的中国问题!
安全生产的中国问题
有人因为家人遭遇事故正在利用社交平台舆论维权; 有人因为瞒报事故现在仍在地下; 有人因为违规存放危化品导致爆炸事故至今未走出丧亲阴霾; ...... 有人说这不是单纯的中国安全生产问题, 这是安全生产的中国问题。 中国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的中国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国的安全生产问题,是发生在中国的、单纯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安全生产的中国问题,就不单纯是安全生产的问题,而是中国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问题。 但不断发生的事故证明,中央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并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责任追究的力度加大,但没有能从根本上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在监管,但没有能监管到位。 问题到底在哪里? 01 事故多发是国民素质问题的社会表现 安全生产事故是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后果,有后果必有前因。 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外乎四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的不安全环境及管理的缺失。 而物(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是由人控制和使用的,管理亦是人的管理,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人”的因素,人的隐患是最大的、最根本的隐患。 人是安全生产的决定性因素。生产安全事故与三种人的素质关联,政府官员、企业负责人、一线工人。 地方领导干部的短期行为,急功近利思想、唯上唯考核趋动导致规划、审批、许可置安全生产于不顾,埋下安全隐患的种子。 为了在一岗位任期内“政绩”突出,“先上车后买票”,违规审批、许可,甚至为了利益的攫取,非法审批、许可(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天津“8·12”爆炸事故就是佐证。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只有在发生重大事故后实施责任追究才得到有力体现,更多的是文件发发,会上说说,缺乏过硬、过严、过实的举措。 企业负责人重效益轻安全,安全投入(人、财、物)不到位,侥幸心理、经验主义导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总觉得安全生产事故离自己很遥远。 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6·3”特大火灾事故,企业负责人没想到他这个企业会发生126人死亡、76人受伤的惨剧,但事实发生了; 江苏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企业负责人没想到他这个企业会发生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的惨剧,但事实发生了。 是企业负责人“没想到”,更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没素质”,平时安全生产“没行动”。 一线工人习惯性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大量安全生产事故他们既是事故的最大受害者,也是事故的制造者。 图省事、怕麻烦,不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可能十次、百次、千次、万次侥幸没有发生事故,但就那么一次“碰巧”而“一箭封喉”致其死亡。 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是一个表象问题,深层次的是管理者、劳动者素质修养、良心道德问题。 只有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重塑“衣冠上国,礼仪之邦”的中华传统美德,减少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非法违法、违章违规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02 安全生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安全生产是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人、物、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动态管理过程,只要有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就如影随行,这决定了安全生产本质上的永久性,所谓“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改革开放30年来追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导致安全生产在规划设计、行业规范、生产工艺方式等方面标准不高、起点偏低,安全生产问题“欠帐”太多,安全隐患积踵难治,这决定了安全生产客观现实上的艰巨性。 因此,安全生产形势要得到根本好转绝非一朝一夕之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搞“运动式”、“口号式”的要求是急躁情绪、浮躁心态的表现,用管机关管干部的一套思路和办法来管安全、管企业、管工人行不通。 要正确认识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关系:安全生产政府监管属于外因,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属于内因。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加速推动作用。政府监管的力度和作用再大,也是第二位的原因。 如果政府监管满分为100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满分为100分,不出安全生产事故满分为100分。它们的关系可为: 政府监管0分+主体责任落实100分=安全生产100分 政府监管100分+主体责任落实0分=安全生产0分 也就是说,政府监管,再多的会议、文件、检查、执法企业行动不到位,结果还是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反言之,如果企业能把安全生产管到位,就是没有政府的监管,也不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要以行业分类摸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以便监管“心中有数”。 要扎实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提升“安全”素质。 要加快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要加大事前执法力度。 要对安全生产的历史“陈帐”进行梳理并采取补救措施。 03 事故调查问责理念的强化与事故调查本质理念的弱化 强化事故问责,是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的重要举措。尤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之后,生产安全事故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加大。以近年来四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为例。 2013年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1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政府机关党员干部11人,另有22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3年山东省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1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政府机关党员干部6人,另有48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4年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3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政府机关党员干部13人,另有72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4年江苏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1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政府机关党员干部15人,另有3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四起事故,共有政府机关党员干部4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7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毫无疑问,强化事故后对党员干部的问责,既是表明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更是给那些在安全生产问题上仍然存在糊涂认识、侥幸心理、“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的人敲响了警钟。 但回过头来思考,事故后对大批党员干部的问责,除了对干部履职的警示,对事故本身的意义作用是什么呢? 事故后的问责是警示和责任的归咎,而事故前履职的问责,是推进监管履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到位,进而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因此,问责的目标和理念要转变,要变重事故后问责为更重事故前问责。“亡羊补牢”式事后问责固然必须,“亡羊”前“补牢”问责,才不致于“亡羊”。问责的根本目的也正在于此。 而目前事故前问责几乎为零。 欧美发达国家目前事故调查所普遍具有的理念是:事故调查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归咎责任,而是要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从中吸取教训和总结经验,及时修正行业标准和管理措施,从而预防类似行业发生类似事故。 而我们陷入“事故>查处追究>再发生事故>再查处追究”的怪圈。 我们的重大事故调查,基本上是:出事故调查报告,落实责任追究,召开一次紧急会议,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要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然后——结束。 套路式、“八股文”式的事故调查处理,没有真正起到“预防事故”、总结教训的作用。 事故调查问责理念的强化与事故调查本质理念的弱化的这一不平衡性,需要亟待解决。 安全生产意义重大,安全监管任重道远。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监管问题,需要有勇气正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