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二氧化碳系统存在多项重大缺陷的案例及其分析
龙骨安放日期 | 2004.5.28 | 总吨 | 2758 |
船舶长度 | 84.50m | 船舶类型 | 集装箱船 |
主机功率 | 1060KW | 型宽 | 15.88m |
种类 | 内河船 | 型深 | 6.20m |
浦东海事局安检员对某集装箱船“XX”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共发现11项缺陷,其中滞留缺陷2项。在检查该船固定二氧化碳系统时发现,该船二氧化碳站室内设有燃油加装口,且二氧化碳系统在管路布置,钢瓶存放等方面存在多项安全缺陷。二氧化碳站室内的释放管路上设有喷嘴,释放总管无压力表,钢瓶离甲板高度不足50毫米,二氧化碳站室内设有燃油加装口。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第7篇第3章3.53.5.2.1 :灭火站室是施放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灭火剂的操纵处所,应只用于存放灭火剂容器以及与系统有关的部件和设备。3.5.4.7:所有二氧化碳钢瓶应加以固定,以防止移动。其离甲板高度至少为50mm。3.5.5.3:二氧化碳分配阀箱至每一被保护舱室应有独立的支管,每一支管在分配阀箱上应设有控制阀,各控制阀须标明被保护舱室的名称。3.5.5.5:在每个二氧化碳的瓶头阀至结合管的连接管上,应装有止回阀;在集合管至分配阀箱的总管上应装有量程为0-24.5Mpa的压力表。 本船安放龙骨时间为2004年5月28日,《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对该船适用。在检查该轮二氧化碳站室时发现:1、该船在站室内的二氧化碳系统至机舱的释放管路上设有一个截止阀和一个释放喷嘴,喷嘴下部设有一个燃油舱燃油注油口,如机舱发生火情开启瓶头阀和通往机舱的截止阀后,二氧化碳灭火剂将同时释放至二氧化碳站室和机舱,对站室内的操作人员造成重大安全威胁;2、站室内二氧化碳钢瓶瓶体有较多点状锈斑,检查人员发现二氧化碳钢瓶底部与甲板直接接触,内河船舶由于干舷较低,通常位于干舷甲板的二氧化碳站室特别是甲板湿度较大,如钢瓶底部直接与甲板接触,瓶体尤其是底部容易锈蚀,对高压二氧化碳钢瓶的强度和耐压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河规要求钢瓶底部与甲板的高度至少为50mm;3、该船的集合管至分配阀箱的总管上未设置压力表(0-24.5Mpa);4、该船设有两个各约40立方的燃油舱加装柴油,其中2号燃油舱的燃油加装管路通至二氧化碳站室内,该油舱的燃油加装作业需在二氧化碳站室内进行,船员解释当初为了加油作业安全而在二氧化碳系统至机舱的释放管路上自行加装了一个喷嘴。上述情况明显违反了二氧化碳站室作为施放灭火剂的操纵处所,应只用于存放灭火剂容器以及与系统有关的部件和设备的要求。该船采取纠正措施如下:对位于二氧化碳站室内的2号燃油舱注油口予以封闭不再使用,并计划在年度检验时对2号燃油舱的燃油加注管路进行改造;拆除位于站室内的二氧化碳释放喷嘴,将所有二氧化碳钢瓶整体垫高50mm,同时在释放总管上加装量程为0-24.5Mpa的压力表。经现场复查确认上述缺陷整改完毕。★船舶是否持有固定二氧化碳系统的二氧化碳钢瓶剂量的称重、管系吹通、气密试验、液压试验报告、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二氧化碳系统管系、瓶头阀是否松动、是否存在漏气等现象。
★各分配阀是否处于关闭状况、开阀手柄、手轮是否缺少。★是否按要求装设了瓶头阀泄放管,该管需引至室外开敞甲板处。★总管上是否装有0~24.5Mpa量程的压力表,压力表是否正常,其连接接头是否存在漏气现象。★与分配阀相连的分配管上是否清楚地标明所通往的保护处所和舱室。★报警声响是否明显区别于其他报警,且能在被保护处所任何部位均能听清。★拉索式手动启动装置是否存在拉索被卡住的情况,转向滑轮是否牢固活络,瓶头阀开启手柄是否与拉索连接正确、牢固,并保持在同一水平面上。手拉环存放盒内拉索把手是否完整可用,盒内安装的报警行程开关是否有效。★船员是否熟悉本船二氧化碳系统管路布置和释放的操作程序。1、固定二氧化碳系统钢瓶瓶头阀及释放开关被绑扎,不能即刻可用。4、固定二氧化碳系统总管上的压力表显示有压力,可能存在泄漏或压力表故障。5、固定二氧化碳系统对机舱和货泵舱释放预报警失效。
7、固定二氧化碳系统瓶头阀保险销未根据说明书要求进行拆除。10、二氧化碳间未设置与驾驶台直接联系的通信设施。12、二氧化碳间与毗邻起居处所舱壁有开口未保持气密。13、二氧化碳钢瓶称重报告与管路吹通报告已过有效期。14、二氧化碳系统气动释放的氮气驱动瓶压力不足,气动管路松脱。15、二氧化碳系统未设置通往室外开敞甲板的钢瓶瓶头阀安全释放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