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考核属于企业激励机制之一,基于企业行业分布不同,企业文化等诸多因素,工业企业安全绩效考核标准是否统一规定值得探讨,但能发挥安全绩效的激励机制才是最好的考核方式。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1)《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建立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报告激励机制。(2)有些单位按照每20万工时的事故率来统计事故受伤率,事故人数包括承包商,交通事故是另外统计的,也在绩效考核目标内。(3)《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七条 应将承包商在企业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纳入本企业的安全事故事件管理。(4)很多企业都会区分前瞻性事件数量(leading indicator)和滞后性事件数量(lagging indicator),一些小伤事故或者工艺异常现象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则能够及时发现管理中的漏洞,因此多鼓励员工和承包商汇报前瞻性事件数量(leading indicator)中所包括的事件类别。比如说小的手部割伤、划伤,只进行了消毒或者使用了邦迪,没有使用处方药的事故,以及其它扭伤或者需要进行医疗预防性监护的事件。对于工艺安全事故,一般来讲,一些量小的泄漏,或者安全设备的实效等等都属于前瞻性事件数量(leading indicator)。(5)实际中,汇报了就会被考核。如果能够明白小的事故汇报可以帮助完善安全管理系统,防止较大事故的发生,所以要积极汇报奖励机制,否则一出事就可能是大事。(6)险生事故等同于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企业应将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轻伤等纳入安全事故事件管理。(7)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