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到底为何这样划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等环节。涉及风险较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已经由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需要申领许可证,化学品相关的许可证可以分为4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
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区别在于,企业的最终产品是否为危化品,有以下几种情况:
最终产品为危险化学品,不论生产原料、中间产物是否涉及到危险化学品,均应当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最终产品为非危险化学品,生产原料、中间产物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最终产品为非危险化学品,生产原料、中间产物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但使用量未达到规定数量的企业,无需申请许可证。
以上涉及到需要申请相关许可证的生产、使用、经营带储存的企业,均需要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相应的整改,符合安全条件方可从事相关的生产使用和储存活动。
这部分企业由于已经通过了专业的安全评价,可以认为其危险化学安全管理已较为完善,不在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范围内。
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无需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这类企业虽然不构成许可条件,但往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使用量均构成严重的事故风险,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也是十分重大的。
2019年,浙江宁波锐奇日用品有限公司“9·29”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9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1人轻伤),过火总面积约11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2380.4万元。
其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静电放电引起香水原料异构烷烃混合物的燃烧,从而引发整个厂房燃烧,足见易燃危险化学品的风险之高,使用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不可或缺。
深圳、无锡两地分别在2020年、2021年出台了关于危险化学品中间储存设施的地方标准:
深圳:DB 4403/T 79-2020 《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安全技术要求及管理规范》
深圳:DB 4403/T 80-2020 《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安全管理规范》
无锡:DB 3202/T 1023-2021 《危险化学品中间储存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以上标准分别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重要环节——临时储存的中间仓库、储存柜的安全管理要求作出了规定。
对于中间仓库,规定了选址、外观、结构、布局、安全措施、储存要求、安全操作、安全管理、出入库管理、应急处置、管理人员等要求。
对于储存柜,规定了分类、颜色、标识、规格、外观、装配、材料、结构、承重、防火防静电、通风、防泄漏、上锁、铭牌、使用场所、管理制度、应急处置、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及维修等要求。
具体要求在对应地标中的条款对于化学品临时存放的安全管理有一定的启发和参考意义,这里不做过多解读,文末附上规范原文获取方式。
GHS将化学品危害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三大类29小类: 物理危害包括17小类:爆炸物、易燃气体、气雾剂和加压化学品、氧化性气体、高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发火液体、发火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退敏爆炸物 健康危害包括10小类:急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或皮肤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接触、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接触、吸入危害 环境危害包括2小类:危害水生环境、危害臭氧层 我们今天主要聊一聊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 GHS(9th revised edition)第九版联合国标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将易燃液体分为4类: 其分类依据包括液体的闪点(Flash Point)和沸点(Boiling Piont)。这两个概念对于安全从业人员来说一定不陌生,但根据我的从业经验,能真正理解其含义的人却不多,包括某些所谓砖家。 闪点(Flash Point) GHS(9th revised edition)对于闪点的定义如下: 闪点是指在规定试验条件下施加点火源会造成液体蒸汽着火的“最低温度”(校正到标准大气压101.3kPa)。 关于闪点的概念,最常见的一个误区是把这个“最低温度”理解为点火源的温度,从而造成只要环境温度高于易燃液体的闪点,液体随时都有可能燃爆的错误理解。 要理解这个概念先要理解液体的状态,先要理解液体的“饱和蒸汽压”:饱和蒸汽压指在密闭条件中,在一定温度下,与液体处于相平衡的蒸汽所具有的压强。 这个概念揭示了一个现象,任何液体的表面都会存在该液体的蒸汽。 可以简单的理解成:当环境温度较低时,存在于容器上方的易燃液体蒸汽很少,少到用点火源点也不会发生燃烧;随着环境温度的升高,存在于容器上方的易燃液体蒸汽逐渐多到可以点燃的程度,此时的温度即该液体的闪点(FP)。 沸点(Boiling Piont) GHS(9th revised edition)对于沸点的定义如下: 初始沸点是指液体的蒸汽压强等于标准压强(101.3kPa)时液体的温度,即第一个气泡出现时的温度。 那么,我们来思考一下,为什么GHS选用闪点(FP)和沸点(BP)这2个温度作为易燃液体定义和分类的指标。 当易燃液体的温度达到FP时,其蒸汽可被点燃,反之,当易燃液体的温度低于FP时,就不会被点燃,这就是FP的意义。当某种闪点为60℃的液体处于28℃的环境中时,除非采用加热手段,否则,短暂的点燃源不会导致其发生燃烧。 当易燃液体的温度高于BP时,其会源源不断的产生易燃蒸汽,与液体的流动性不同,蒸汽具有扩散性,其危险程度极大提高。 那么,除了GHS之外,对于易燃液体的定义和分类是否还有其他标准?既然今天我们只聊易燃液体,那就聊的深入一点,看看其他标准都是如何定义易燃液体的。 GB 30000.7-2013 易燃液体 该标准是联合国GHS第四修订版的中文翻译稿,与现行的GHS(9th revised edition)第九修订版的关于易燃液体的定义和分类内容保持一致:将闪点低于93℃的液体定义为易燃液体,并根据FP和BP划分为4类,FP分界点分别为23℃、60℃、93℃;BP分界点为35℃。 OHSA 29 CFR 1910.106 Flammable liquid OSHA 29 对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的定义和分类与GHS及国标保持一致:将闪点低于93℃的液体定义为易燃液体,并根据FP和BP划分为4类,FP分界点分别为23℃、60℃、93℃;BP分界点为35℃。 NFPA 30-2021 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对于易燃液体的分类略有不同: 分类原则依然基于FP和BP,但是数值略有不同,其中:FP分界点分别为22.8℃、37.8℃、60℃、93℃;而BP分界点为37.8℃; 将所有存在可测量闭杯闪点的液体统称为Ignitible Liquid(可燃的液体); 将可燃的液体划分为Class Ⅰ、Class Ⅱ、Class Ⅲ 共计3个级别6小类。其中,Class Ⅰ又划分为Class ⅠA、Class ⅠB、Class ⅠC共计3小类;Class Ⅲ又划分为Class ⅢA、Class ⅢB 共计2小类; 根据可燃的液体划分级别,将其分为Combustible liquid(可燃液体)和Flammable liquid(易燃液体); Combustible liquid(可燃液体)包括Class Ⅱ、Class Ⅲ 两个级别3小类液体; Flammable liquid(易燃液体)包括Class Ⅰ 一个级别3小类液体。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内的消防类规范《建规》仅按照闪点将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3类。 总结一下,以上引用了一份联合国标准GHS(9th revised edition)、两份美国标准OHSA 29 CFR 1910.106、NFPA 30-2021、两份国家标准GB 30000.7-2013、GB 50016-2014均是在各自领域的权威标准。关于易燃液体的定义和分类,选用FP和BP作为分类依据的理由上文已经讨论过,那么究竟数值为什么这么定呢? 由于建规的FP划分点较于其他规范区别较大,因而单独解释一下它的由来:《建规》规定的28℃是基于1987年对596种易燃、可燃液体的闪点进行统计和分析,得出: 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小于28℃; 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40℃之间; 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90℃; 闪点在60℃~120℃的73个品种的可燃液体,绝大多数火灾危险性不大; 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100℃。 据此认为: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25℃。 除去《建规》之外,对于FP1: 三部规范规定为23℃,NFPA规定为22.8℃,个人认为这0.2℃的差异是由于温度单位使用习惯的差异造成的,NFPA 30-2021规定的FP是73℉,华氏度与摄氏度换算之后,为22.8℃。 对于NFPA的FP1.5和BP,其温度均为37.8℃,也就是100℉。 对于FP2,均为60℃,也就是140℉。 对于FP3,均为93℃,也就是200℉。 以上各温度分界点的由来也是基于易燃液体FP、BP的统计分析,结合常见的工作环境温度综合确定数值的。 可以设想一下,对于处于热带地区,常见的工作环境温度较高的区域或是特定的工作场所具有持续高于外部温度的环境,由于同类易燃液体的风险在此环境下变得更高了,故该温度的分类标准应当适当调整和相应提高,将原本不纳入类别1或者2管理的易燃液体提高管理等级。Standard FP1 FP1.5 FP2 FP3 BP GHS 23 / 60 93 35 OHSA 29 23 / 60 93 35 GB 30000.7 23 / 60 93 35 NFPA 30 22.8 37.8 60 93 37.8 GB 50016 28 / 60 / /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标准确定为小于28℃;乙类,为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丙类,为大于等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