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井下一氧化碳超限管控办法

 一、管理办法

(一)执行车辆尾气监测制度,严禁尾气中CO超标车辆入井使用

1.胶轮车班负责每天对车辆防爆栅栏和水箱清洗,并做好记录。

2.尾气监测合格车辆,由通风队、机电部现场联合签发“尾气检测合格证”,合格证注明有效期限(7天),贴在车辆显著位置备查。尾气监测不合格车辆禁止入井使用。   

3.车辆尾气监测标准:发动机由怠速加速至70%额定转速,维持60秒后降至怠速;一氧化碳便携仪放置在排气筒正后方20mm处待发动机维持怠速15秒后开始读数,读取30秒内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取平均数为测量结果,测量结果大于500ppm视为尾气超标。

4.充分利用监测监控系统预警功能,风流中一氧化碳达到24ppm报警时,监测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所,由矿调度所通知现场人员进行处理,防止一氧化碳继续超限。

(二)严格按照井下配风量安排作业车辆数    

1.通风队编制矿井月度供风计划时,必须考虑车辆尾气排放要求,配风量必须满足巷道最多允许行使车辆数量,否则必须对行使车辆数量严格控制。

2.胶轮车队按要求合理安排作业车辆,避免井下车辆过于集中。

3.严禁车辆超载、超速行驶,严格执行停车熄火制度。

4.信息中心每月对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至少一次调校,确保灵敏可靠。

(三)使用巷修机、铲车等特种防爆车辆时,比照以上制度执行。   

(四)加强烧焊作业管理。严格执行《井下烧焊管理规定》,严防因烧焊作业造成一氧化碳超限。

(五)实行一氧化碳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当出现一氧化碳超限时,信息中心立即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负责安排现场调查和追查处理,并做好追查处理专项记录。

一氧化碳浓度大于24ppm小于100ppm的,由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不在矿时由矿主值班负责)组织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48小时内报XXX集团公司。

二、问责

(一)车辆未经尾气检测或尾气检测超标入井的,每车次给予胶轮车队罚款1000元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单位分管负责人,各罚款300元处理。

(二)未按规定对车辆防爆栅栏和水箱进行清洗、未执行停车熄火制度或人为造成车辆集中的,每车次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分管负责人,各罚款200~500元。

(三)胶轮车尾气造成进(回)风大巷中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的,每次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四)掘进巷道内因积水、淤泥等原因造成陷车引起一氧化碳超限的,给予胶轮车驾驶员、施工单位队长、跟班队长和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经济处罚。

(五)出现一氧化碳超限,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及时安排查处的,每次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分管负责人,各罚款200~500元。

(六)未按规定对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调校的,每次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分管负责人,各罚款300元。

(七)非煤层自燃造成一氧化碳超限大于24ppm小于80ppm(超过1小时)或超限大于80ppm的,每次对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跟班干部各罚款200~500元。

     因措施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工作面存在发火隐患或一氧化碳超过上述规定的,按XXX集团公司和我矿相关文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