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化燃烧属于明火设备吗?是否需要做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但一些设计院,以企业标准的形式向外解释,将催化燃烧(其实应该成为“催化氧化”)归类到明火处理设备中,为此,为了查明归属,翻阅了一些资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2.1.8中定义: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除外)。针对该定义:外露火焰,无需解释,肯定归属于“明火”;重点查阅:“赤热表面”的概念,多少度属于“赤热”?均为明确定义;如果从字面理解:“赤”是说“红色”,可以理解为“热度使物体表面变为红色”的物体(当然,“红色”也没有办法明确定义,红色一千种,紫色一万种,故有“万紫千红”的成语)。从该条款中括号备注:民用建筑为内的电磁炉除外;是否可以理解为:电磁炉也属于“赤热表面”物体?如果是,电磁炉加热时变红的颜色或温度,我们大家就有直观感受了。由此,我们催化燃烧的设备进口温度一般是在250-350摄氏度之间,出口温度400-450摄氏度之间,这个温度是否属于“赤热”范畴,需要考究;但是,电加热管的工作状态,归属到“赤热表面”物体,应该不会太大争议;由此,是否可以推定:催化燃烧设备中存在“赤热表面”物体;那么进一步推定:催化燃烧设备属于“赤热表面”设备;进一步从定义推定:催化燃烧属于“明火地点”中的“明火”设备了。该标准的表3.4.1备注中明确:“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距离不宜小于30m”。
如果从该标准中解读:催化燃烧属于“明火”设备,是需要安全防护距离设计的。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