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锅炉是否需要单独做环评?
问:该企业原环评批复1台蒸汽锅炉,实际建设中建设同型号锅炉2台(1用1备),生产工艺不发生变化,生产规模、污染物产生及排放、用地等均不增加,按照环境重大变更认定标准,本项目新增锅炉未加重环境不利影响; 类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的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咨询一下这类项目备用锅炉是否可以不单独做环评。
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之规定,“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45.5兆瓦)以上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45.5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小时(0.7兆瓦)以上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实际中严格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