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报告重大疏漏情形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重大疏漏情形。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错误或主要法律、法规、标准相关条款漏评,造成结论错误的;
二、报告中出现1处及以上其他无关单位(项目)或地点等文字错误的;
三、对规范理解错误(如,对间距起止点理解错误)造成结论错误的;
四、定量计算模型设置、参数选择、计算过程不准确,导致结论偏离事实的;
五、企业平面布局、周边安全距离、建筑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报告结论的;
六、选用类比工程存在巨大差异的;
七、委托合同中评价范围界定不清晰,导致评价漏项的;
八、涉及风险计算,缺少一个或多个风险计算程序内容,影响报告结论的;
九、安全设施补偿系数选择不当,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工艺数据、操作条件、物料量等数据与开展评价时的实际有出入且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一、对于公用工程、自控系统、装置设备、安全设施等描述出现漏写或有细微差别且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定级,因计算、系数取值不严谨等情况导致出现偏差,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三、项目性质定性错误(如,危险化学品项目定性为非危险化学品项目),报告格式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
十四、评价范围与评价内容不一致,关键设施、化学品、建(构)筑缺失,造成结论错误的;
十五、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报告中未作说明,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的;
十六、危化领域企业未按要求使用万向充装系统,报告中漏评或判定为符合的;
十七、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没有的工艺设施设备或化学品的(文字表述不够严谨的除外);
十八、主要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主产品的危险辨识与分析不全,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九、出现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二十、其他失误或失误对评价结论并无影响的,属于一般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