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丨高温补贴怎么发什么标准?

全国总工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尤其是,重点关注医护人员、社区防疫志愿者等防疫一线人员,避免因高温天气长时间佩戴防护用品造成中暑。


  防暑降温直接关系到职工身体健康和企业生产安全。为此,《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切实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提前谋划、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形成合力。同时,要求各级工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工会的群众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要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督促用人单位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通知》强调,各级工会要坚持以职工需求为导向,统筹用好各方资源,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夏季高温天气因素叠加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要通过向夏季露天作业的物流、电力、建筑、环卫等行业和存在生产性热源高温作业场所的从业人员送清凉物资、送政策宣传、送健康体检、送法律维权、送健康培训等方式,积极开展“送清凉”等活动。要积极拓展“司机之家”、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工会帮扶(服务)中心等功能,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主要服务对象,为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职工避暑休息提供便利。


  各级工会还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贴近岗位、贴近实际、贴近职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帮助职工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方法,切实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职工平安度夏。


绿豆汤、冰棍=高温津贴?

当然不行!


  近日,多地气温突破历史极值。与此同时,“高温津贴”也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有媒体报道,部分企业存在用“西瓜”“绿豆汤”“冰棍”来代替高温津贴的情况,有网友表示“一口绿豆汤喝下去,几十块高温津贴没了,喝不起”。


  今天,我们重申一下:


  用人单位不可以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是?


图片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劳动消耗给予的补偿。


  2012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具体条件是: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标准是?


图片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各地按照规定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判定调整本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高温津贴能否用用绿豆汤、

冷饮等充抵?


图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上夜班可否领取

“高温津贴”?


图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


非露天工作,

能够享受高温津贴么?


图片


  对于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应当享受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么?


图片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


因发放高温津贴发生的劳动争议

如何适用仲裁时效?


图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因高温津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在职期间申请仲裁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离职后申请仲裁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除了高温津贴,

劳动者高温作业及

高温天气作业还有哪些权益?


图片


  1、孕妇不能高温露天作业。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