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辐射设备作业人员是否需要职业健康检查?

对豁免管理的职业检查问题出现两派,一派认为豁免的是环保的安全防护管理,卫生没说不需要职业健康检查,因此得做;一派认为,豁免的设备或源辐射水平是非常非常低的,是公众个人剂量限值及其危害水平的1%左右,对健康的危害是可忽略的,因此不需要做

今天的推文列出两派的观点。


A.认为要做职业健康检查的观点



  •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4.2.4.1“如果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和同意,则该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规定,豁免的是该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的本标准的要求,不包含职业健康监护。

     

  •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6.1.2第g项“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向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活动的工作人员承诺:

    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监护和服务”。

  •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即使获得豁免,都要做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的。


这也是部分卫生监督部门和部分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看法。


B.认为不需要做职业健康检查的观点
持这样观点的人,绝大多数是非卫生系统的朋友。

  •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豁免管理的射线装置、放射源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


  • 要达到《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的豁免水平,辐射强度是非常低的,距设备表面0.1m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0.01mSv/h,所产生辐射的最大能量不大于5k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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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基本标准认为:

  • 被豁免实践或源对个人造成的辐射危险足够低,以至于再对它们加以管理是不必要的;

  • 被豁免实践或源所引起的群体辐射危险足够低,在通常情况下再对它们进行管理控制是不值得的。


达到豁免水平,有多大健康危害呢?

  • 发表在暨南大学学报上的《辐射防护体系中的个人剂量限值问题》做了详细介绍,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的资料显示,每年几十或几百微西弗,健康危害水平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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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外一篇发表在《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的文章介绍,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认为豁免水平的辐射相当于个人年致死危险水平在10^-6至10^-7之间,是公众个人剂量限值及其危害水平的1%左右,对健康的危害是一个“可忽略的个人危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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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显示,被豁免的设备或源,导致的健康危害是可忽略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曾经发文,豁免的电磁辐射项目都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就是不要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的评估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3〕75号 。

    豁免水平以下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电磁辐射设备的豁免水平,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也是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 被豁免的,免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不需许可,包括使用、转让、进出口等。



上述资料显示,豁免的设备或源对人的辐射很低的,远远低于公众接触水平,不属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2011)的应检人群-放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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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人员如果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其受检项目众多,费用很高,不符合“正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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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说明:
1.血管造影用X 射线装置包括用于心血管介入术、外周血管介入术、神经介入术等的X 射线装置,以及含具备数字减影(DSA)血管造影功能的设备。
2.医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包括医学影像用CT机、放疗CT模拟定位机、核医学SPECT/CT和PET/CT等。
3.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包括X射线摄影装置、床旁X射线摄影装置、X射线透视装置、移动X射线C臂机、移动X射线G臂机、手术用X射线机、X射线碎石机、乳腺X射线装置、胃肠X射线机、X射线骨密度仪等常见X射线诊断设备和开展非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
4.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包括口腔内X 射线装置(牙片机)、口腔外X射线装置(含全景机和口腔CT机)。
5.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分为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装置和其他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后者包括固定式X射线探伤系统、便携式X射线探伤机、移动式X射线探伤装置和X射线照相仪等利用X射线进行无损探伤检测的装置。
6.对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装置的生产、销售活动按Ⅱ类射线装置管理;使用活动按Ⅲ类射线装置管理。
7.对公共场所柜式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的生产、销售活动按Ⅲ类射线装置管理;对其设备的用户单位实行豁免管理。
8.对电子束焊机的生产、销售活动按Ⅲ类射线装置管理;对其设备使用用户单位实行豁免管理。
三、本射线装置分类表中未列举且不能被豁免的X射线装置,其分类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类似技术参数的射线装置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商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环境保护部适时修订射线装置分类表。
四、本分类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30日发布的《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