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辐射设备作业人员是否需要职业健康检查?
A.认为要做职业健康检查的观点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4.2.4.1“如果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和同意,则该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规定,豁免的是该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的本标准的要求,不包含职业健康监护。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6.1.2第g项“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向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活动的工作人员承诺:
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监护和服务”。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即使获得豁免,都要做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的。
这也是部分卫生监督部门和部分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看法。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豁免管理的射线装置、放射源以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规定豁免水平。
要达到《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的豁免水平,辐射强度是非常低的,距设备表面0.1m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0.01mSv/h,所产生辐射的最大能量不大于5keV。
该基本标准认为:
被豁免实践或源对个人造成的辐射危险足够低,以至于再对它们加以管理是不必要的;
被豁免实践或源所引起的群体辐射危险足够低,在通常情况下再对它们进行管理控制是不值得的。
发表在暨南大学学报上的《辐射防护体系中的个人剂量限值问题》做了详细介绍,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的资料显示,每年几十或几百微西弗,健康危害水平很低的。
另外一篇发表在《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的文章介绍,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认为豁免水平的辐射相当于个人年致死危险水平在10^-6至10^-7之间,是公众个人剂量限值及其危害水平的1%左右,对健康的危害是一个“可忽略的个人危险水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3〕75号 。
豁免水平以下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电磁辐射设备的豁免水平,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也是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被豁免的,免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不需许可,包括使用、转让、进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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