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梯的检查
一、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二、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1 台。
2.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 1 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 2 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 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的丁、戊类厂房。
3.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4.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4.5m²;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0m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m²。
(3)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
(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 60s。
(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