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室灭火
判断某个建筑部位是否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火灾报警、排烟等消防设施,主要依据两个条件:1、是否存在火灾风险;2、是否属于规范要求的设置范围。
而消防控制室是建筑中的重要功能部分,是建筑消防设施的神经中枢,属于经常有人场所,应视为重要设备用房和公共管理用房。
所以,消防控制室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设施,主要依据便是:
一、消防控制室有火灾风险。
消防控制室设置有报警联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门监控、电气火灾监控、消防电源监控等系统主机及消防电源,消防电源不允许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漏电保护设施,具备更大火灾风险。控制室也会存放值班记录、办公文件等其他可燃材料,尤其存在备用电源及蓄电池,存在电气火灾和其他可能的火灾风险。
二、消防控制室是建筑中的重要功能部分,是建筑消防设施的神经中枢,属于经常有人场所。
例如,《建规》8.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办公室等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很明显,消防控制室的火灾风险和重要性等,均不会低于公共活动用房和办公室,附设在这类建筑中的消防控制室,理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三、只有灭火器,不能满足消防控制中心的灭火需求。
消防控制室的主要火灾风险是电气火灾,而且往往起源于设备内部,常规灭火器适合暴露的A类表面火灾,对于设备内部火灾,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四、消防控制室不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消防控制室确虽然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并不能依此推断消防控制室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既然消防控制室存在火灾风险,就应考虑合适的灭火设施。
《建规》8.3.9,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机房(B级机房)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五、气体灭火系统可以应用在有人场所。
消防控制室的空间较小,设置气体灭火并不高昂,以50㎡的控制室为例,设置一台90L的七氟丙烷柜式灭火装置即可(按层高3m估算)。
七氟丙烷、IG541、全氟己酮等,均是较合适的灭火剂,建议采用柜式(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采用设计浓度低于无毒性反应(NOAEL)的气体灭火剂,并不会对人体造成明显损害,选择合适的洁净气体灭火剂,甚至不会影响现场操作和设备运行。
全氟己酮灭火装置更优秀,但目前尚未推广应用。
当然灭火装置宜采用手动控制方式,因为消防控制室属于24小时有人值班场所,发生火灾时,值班人员撤离后,从消防控制室外部紧急启动灭火系统。
六、消防控制室宜采用洁净气体灭火器
不管消防控制室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均应设置灭火器。
ABC干粉灭火器存在较大污渍,不建议采用。
水基型灭火器同样存在二次污染的问题,且可能对电气设备造成二次损害,也不宜采用。
对于较小空间的消防控制室,有窒息风险的二氧化碳灭火器也不建议采用。
最合适的灭火器是洁净气体灭火器,目前较常用的是六氟丙烷灭火器。当然,最优秀的仍然是1230全氟己酮灭火器,目前尚未推广应用。
综上所述,消防控制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不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消防控制室的灭火器,不宜采用干粉灭火器和水基型灭火器,宜采用洁净气体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