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风险评价中涉气涉水风险物质的讨论

范红兵

转载。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要求“各环境要素按确定的评价工作等级分别开展预测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潜势综合等级取各要素等级的相对高值”,那么环境风险评价中首先要判断的是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性质,即是涉气风险物质还是涉水风险物质?


但是,《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相关附录中仅给出了危险物物质及临界量,并未给出具体的涉气涉水分类。那么,实际环评中应该如何操作?


*01 涉气风险物质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涉气风险物质包括附录A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部分全部风险物质以及第八部分中除NH3-N浓度≥2000mg/L的废液、CODCr浓度≥10000mg/L的有机废液之外的气态和可挥发造成突发大气环境事件的固态、液态风险物质。这里的第一部分是指有毒气态物质,第二部分是易燃易爆气态物质,第三部分为有毒液态物质,第四部分为易燃液态物质,第六部分为遇水生成有毒气体的物质。


自然,涉气风险物质应该包含有毒气态物质、易燃易爆气态物质、遇水生成有毒气体的物质。但为何第三部分为有毒液态物质以及第四部分为易燃液态物质属于涉气风险物质?进一步考察第三部分有毒液态物质以及第四部分易燃液态物质,可以发现这些物质均为易挥发物质。


笔者认为,涉气风险物质的定义可以进一步概括为:有毒气态物质、易燃易爆气态物质、遇水生成有毒气体的物质、易挥发的有毒液态物质、易挥发的易燃液态物质以及其他气态和可挥发造成突发大气环境事件的固态、液态风险物质。

*02 涉水风险物质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涉水风险物质包括附录A中的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部分全部风险物质,以及第一、第二部分中溶于水和遇水发生反应的风险物质,具体包括:溶于水的硒化氢、甲醛、乙二腈、二氧化氯、氯化氢、氨、环氧乙烷、甲胺、丁烷、二甲胺、一氧化二氯,砷化氢、二氧化氮、三甲胺、二氧化硫、三氟化硼、硅烷、溴化氢、氯化氰、乙胺、二甲醚,以及遇水发生反应的乙烯酮、氟、四氟化硫、三氟溴乙烯。这里的第五部分为其他有毒物质,第七部分为重金属及其化合物。


笔者认为,涉水风险物质的定义可以进一步概括为::有毒液态物质、易燃液态物质、能溶于水的重金属等有毒物质、遇水生成有毒气体的物质以及溶于水和遇水发生反应的有毒气态物质。


*03 问题讨论

由以上涉气涉水风险物质的总结,笔者提出一些问题,欢迎大家留言探讨,或提出其他环境风险评价中的问题:


  1.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附录A中的第三、第四、第六既是涉气风险物质又是涉水风险物质,在计算风险物质临界量比值时是否为重复计算?是否应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计算其在气中或水中的可能存在量?具体如何操作?

  2. 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附录A中第五部分 氰化钠、氰化钾遇水反应生成有毒气体氰化氢,为何不划入涉气风险物质中?

  3.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指出物质危险性识别,包括主要原辅材料、燃料、中间产品、副产品、最终产品、污染物、火灾和爆炸伴生/次生物等。在事故中产生的消防废水等二次污染物中,我们也应根据其环境风险,判断其为涉气还是涉水风险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