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渠道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例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

转载。

根据国家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相关标准,我国行业包括20个门类、97个大类。其中20个门类如下①农、林、牧、渔业②采矿业③制造业④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⑤建筑业⑥批发和零售业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⑧住宿和餐饮业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⑩金融业⑪房地产业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⑭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⑮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⑯教育⑰卫生和社会工作⑱文化、体育和娱乐业⑲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⑳国际组织当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没有设立专门的物流业。而我们熟悉的快递业属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下面的“邮政业”(大类)再下面的“快递服务”(小类)。物流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中的货运、仓储、装卸搬运、邮政,并涉及批发业、零售业、商业服务业。我们来仔细看下第⑦个门类。

门类

大类

涉及物流的中类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铁路运输业

铁路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业

道路货物运输

水上运输业

水上货物运输

航空运输业

航空货物运输

管道运输业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装卸搬运、各种仓储

邮政业

邮政基本服务、快递服务、其他寄递服务

标题所指的“寄递渠道”,是指基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寄递服务活动形成的信息和实物传递渠道。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我们称之为快递企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根据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 18354-2021可知,物流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进行实体流动的过程。“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基本功能范围内的物流业务设计及系统运作,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可以看出现代物流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高度集成并融合运输、仓储、分拨、配送、信息等服务功能。是指物流资源的产业化而形成的一种复合型或聚合型产业,物流资源有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平台等,其中运输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等。这些资源产业化就形成了运输业、仓储业、装卸业、包装业、加工配送业、物流信息业等。快递业属于物流行业的一个子行业,属"精品物流"范畴,它具有物流行业所有基本特征,

 快递作为物流行业的分支,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服务。主要包含接单→取件→验视(看是否有违禁品)→封装(易碎的套泡沫,易流散的封盖等)→分拣(将快件按寄送地址分类,例如广东、湖南、福建、江西...)......等等。

物流生产=物流作业+物流存储。物流作业就是常见的装卸、搬运、收发货、验货、计量、分拣、物流加工、配送、信息管理等动态物流活动;存储包括货物的存放与保管等静态物流活动。可以看出,物流生产除了存储就是作业按照物流建筑的使用特性,将物流建筑分为作业型物流建筑、存储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根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将物流建筑按使用功能划分为①作业型物流建筑(作业型物流建筑不是说没有存储区,而是存储面积和容积均不超过15%且要求物品在建筑内的平均滞留时间不大于3天的都可以看成是作业型物流建筑),例如商业、食品冷链加工的配送中心、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的货运站、分拣中心、分拨中心、邮件处理中心、快件中心、保税物流加工中心等。②存储型物流建筑(也即存储区面积比较大,大到仓储区域占到物流生产区域面积的65%以上,例如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的仓库、保税仓库、海关监管仓库等,制造业、商业、物资储备及流通等行业的全厂仓库、存储基地、配送中心或物流园、物流基地等的各种仓库。)③综合型物流建筑,可以说除作业型物流建筑、存储型物流建筑之外的物流建筑应为综合型物流建筑。

第一部分  《物流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要求

一、防火分隔及平面布置要求:根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15.3.4 当作业型物流建筑和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内布置存储区时,存储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间仓库的规定,但当存储区面积符合下列规定时,储存区与作业区之间可不采用墙分隔,但应设置宽度不小于8m的室内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和导致火灾蔓延的物品和设施:

1 丙类物品存储区面积不大于1500m²;

2 丁类、戊类物品存储区面积不大于3000m²。

15.3.10 存放可燃物品的货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可燃材料堆场的储量的规定,确定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15.3.13 在丙类物流建筑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当办公室、休息室面积大于200m²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二、安全疏散要求:

根据《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第15.4.3 物流建筑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不应采用提升门、卷帘门、推拉门。

第二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要求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

(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理解:也就是说,作业型的物流建筑按照建规的厂房有关规定执行,里面优点仓储部分就看作是中间仓,执行建规中间仓的要求;仓储型的物流建筑就把它当仓库,按照建规仓库的要求去执行,建规仓库的要求比厂房要高,为了经济合理,如果此时仓储区内有作业区,用防火墙分隔到位的话,作业区仍然可以按厂房要求执行,而且如果仓储区处理的货物主要为可燃、难燃固体,且因流转和功能需要,所需装卸、分拣、储存等作业面积大,且多为机械化操作,与传统的仓库相比,在存储周期、运行和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故对丙类2项可燃物品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相关建筑面积进行了部分调整,适应现实实际情况。但对于甲、乙类物品,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和自动化控制的高架仓库等,考虑到其火灾危险性和灭火救援难度等,有关建筑面积仍应按照建规有关仓库的最大防火分区要求去执行。)

第三部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有关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第5.2.45.2.4 丙、丁类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3 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第四部分 细节

《建规》说作业型物流建筑中如果有仓储部分,仓储部分按照中间仓要求确定。但是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原来建规有关中间仓的规定,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准,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4.2.3 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而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4.3和6.4.4可知,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和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因此作业型物流建筑中如有仓储部分,储存区与作业区之间采用防火墙+1.5小时楼板分隔,防火墙上的门自然就应该是甲级防火门。

第五部分   快递末端营业场所

平时还常见快递服务组织用于提供快件收寄、投递及相关末端服务的场所。有自由营业场所和合作营业场所(快递企业与与超市、便利店、物业收发室等单位进行合作发展代收代投业务)两种形式。这种快递营业场所通常建筑面积不大,大约15㎡-60㎡居多,【这种快递营业场所火灾风险不高于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因此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者首层及二层仍不影响商业服务网点和三小场所小档口的认定】。

消防方面要求①配备与场所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及器材②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③场所内严禁使用与快递无关的电器等设备。④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百货店、副食店、理发店、药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快递营业场所看作商业服务网点时, 同样适用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⑤如果商业服务网设置在首层及二层,那么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⑥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因为仍定性为住宅建筑,因此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对于按照建规8.4.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商业服务网点视为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即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⑥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