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探讨之一——管理边际
天津—连云港—张家口—响水,近年来,中国的化工行业似乎不是很太平,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公众“谈化色变”。
总体来说,中国政府在化工安全上投入的资源和力量远超出发达国家对高危行业的管理力度。化工园区在安全检查方面基本达到了每月每家工厂两次的检查频率,这还不算地方省、市安监部门的检查。检查过程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不可谓不大。对比美国OSHA,每家工厂每年平均一次都不到的检查频次,我国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频率明显远高于美国,以超出美国十倍的人力投入管理,严重事故却屡禁不绝。究其原因,企业能力固然是重要,但是我们政府的检查方法是否也需要反思?
基于国际先进的理论和经验,管理一般安全事故的方法和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的方法从根本上是不同的。那么,从社会效应及管理的层级来看,一般事故普遍应交给企业自行管理,但可能涉及群死群伤的事故,政府部门则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并给与重点监管。这就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如果一个工厂出了事故,政府需不需要管?什么样的事故需要政府来管?比如工厂出了事故导致几个机器损坏了,导致了工厂停产,这种事故政府不需要管。如果这个事故导致了一个人员受伤,这种事故是否需要政府介入?一般情况下,政府是需要为工人当家作主的,可以赔偿、工伤仲裁、处罚,甚至罚到企业怀疑人生(美国就是这样的做法)。那如果是一个企业着了火?而且火灾导致了政府资源的投入(如灭火队等),导致了周围环境的污染,甚至导致了一些社会效应甚至舆论,尤其是企业自己无法控制大火,这种情况时需要政府的应急力量介入的。政府当然应该进行管理,而且要提前预防类似的事故发生。因此,类似的事故(重大危险源)就是政府日常监管的重点。例如,响水、天津港这样导致群死群伤,对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事故,政府则必须要,而且要重点监管,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所以,政府管理的边界在哪里?取决于风险的外部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类型:
1. 如果风险导致企业内部损失,应该由企业自我管理。
2. 如果风险导致的是个人伤亡,应该以劳工赔偿督促企业改善。
3. 如果风险导致的事故需要政府应急资源,应该为其准备应急资源。
4. 如果风险导致的是群死群伤、有重大影响的事故,那么应该作为地方安监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
当下的安全管理,把以上四种类型的全部混在了一起,没有做到有的放矢,相应级别的风险投入相应的资源。企业检查动辄发现隐患百十项,而这百十项中可能只有个别风险会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也正是因为没有分清楚主次和重点,现在企业和政府都怨声载道。企业说,每天都有人来检查,我们压力很大,而且疲于应付。政府说,我们给企业又当爹又当娘,每天都去检查,人员、资源投入都很大,还不讨好。双方都不轻松,究根结底是方法不对。不该管的管了太多,该重点监管的却被稀释。个别重大隐患隐藏于百十个通用隐患之中,再加上政府以隐患关闭率为主要考核标准,恐怕这些难对付的重大隐患更要“庭院深深深几许”了。因此,当下安全检查不是不够,问题恰恰在于检查过多,导致了重点不突出。一些本质安全的重大隐患甚至没有得到有效的识别。
其实,这个问题国家层面早已发现,并颁布了重大隐患认定办法,帮助各监管部门识别重点。纵然,重大隐患的认定方法是个系统工程且需要扎实的、基于科学的判断,但是执行层面的注意力陷阱依旧存在,依然是隐患查得越多越好,关闭率越大越好,重大隐患自然是越少越好。
那么,欧美发达国家是如何监管的?他们的侧重点是什么?有哪些先进的经验和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敬请关注系列文章的下一篇《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探讨之二——欧美安全监管手段比较》。
来源: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