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第
1
则
Q:船厂的“油漆及稀释剂“的挥发物,算不算是VOCs?
A:VOC不是一个单独成分,而是一个统称。《环境保护税》虽没有将VOCs列入应税污染物,但明确了19种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列为应税污染物。要看船厂的“油漆及稀释剂”的挥发物具体排放的是什么?比如油漆中含有二甲苯,就按照二甲苯的排放量收费,而二甲苯是VOC中的一种。
另外,收费的是大气污染物中的前三项,需要把企业污染物进行排序,如您所言,如果二甲苯占到企业大气污染物的前三项,就是需要收费的。
第
2
则
Q:我们公司有一些放柴油的罐,现在想规范化做防泄漏槽等配套设施,请问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法规要求?除了槽,顶棚、接地外还有什么要求?
A:柴油属于易燃品,可以参考《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规范》。围堰的有效容积不小于围堰内1个最大储罐的溶剂,还要做到防渗漏。围堰高度不应小于0.15m,围堰区范围一般按照设备最大外形再向外延伸0.8m。
第
3
则
Q:空调冷水的军团菌是否要每年检测?有没有法规要求?
A:上海地区可参考《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定期检测要求),“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要求,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的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管理单位也可以自行检测。”
国家法规的可参考《(国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上海市地方标准里面有这一指标要求,军团菌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而杭州没有这样的强制地方标准。
第
4
则
Q:危废容器上贴标识的话,每年的使用量比较大,标签可以自己制作吗?还是可以购买标准品?
A: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附录中有规定标签样式,颜色和字体,购买标准品的时候,要和标准核对一下。
案例一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案
2017年8月28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昂高(天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产生的重氮渣等危险废物(属HW12染料、涂料废料)混入职工生活废品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2月5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二
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案
2017年10月9日、10月24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开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属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机油滤芯(属HW49其它废物)、废汽油滤芯(属HW49其它废物),该单位上述危险废物在转移的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1月15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三
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18年1月15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津围公路北侧的天津卡迪乐器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但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和废液压油(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储存间,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8年2月2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第
5
则
Q:机房内有比较多的设备,从防火角度对通讯机房温度有没有要求,是否有相关依据?
A:对于各类等级的机房,可以参考标准《YDT 1821-2008 通讯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有对应的温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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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则
Q: 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需要换新证吗?
A:《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中明确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续。
第
7
则
Q:配电柜前不能堆放物品是在哪个标准要求?
A:排查依据为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6.5:一般环境下,用电产品以及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且不宜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第
8
则
Q:生活废水管道和工业废水的管道是同一个吗?
A:分情况,生活污水是进市政污水管的,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如果你是进到专门的园区或某一区域工业污水处理厂,那是走专门的工业污水管道的,工业污水厂处理后有的是直排江河湖海,有的再进市政管道。如果你是自己工厂的污水站,一般是工厂内部处理后再进市政管网。
第
9
则
Q:工厂增加新设备,产能扩建后,被封了,应该如何解决?目前已有排污证,主要是增加设备,被查了。扩建环评流程是怎么样,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呢?
A:补做改扩建环评,到环保局报批。设备和产能增加属于重点变更,需要做改扩建环评,然后到环保局报批,另外,如果已经申领了排污许可证,也需要做相应的变更。
增加设备也就相当于增加了污染物,污染物增加了,排污许可证也是需要变更的。不然就属于“未按证排污”就会被查的。需要原有环评及批复,新增设备,产能,污染治理设备等信息。可以委托环评单位进行编制报告,再报到当地环保局。扩建项目最好是“增产不增污”,就是产能扩大了,污染物没有增加,或者降低了。这样的项目比较好批。
由于很多工厂都在引进自动化设备,新的污染物又出现了。“以新带老”就是说进行改扩建的时候,可以把以前的环保设备进行优化,增加处理污染物的能力,就可以做到“增产不增污了”,不过,很多时候也是不容易达到。
第
10
则
Q:大家把用电量换成CO2时用的是什么系数?
A: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每个区域还是有一些差异的,具体还要考虑到电厂是火力发电还是水力发电。
第
11
则
Q:环境保护税法历对固体废弃物交税要求比较模糊,有没有关于旧电脑处理要不要交环保税的描述?
A:固体废物需要收税的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而且只有直接进入环境的才收税,要是合理处理的或者交给有资质的处理的都不需要交税。还有,在“免征环保税”的情形中有一条“纳税人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定的”也是不需要交税的。因此可以认为,要是废旧电脑只要处理得当,应该是不需要交税的。交给资质供应商处理的,是不需要交税的。
第
12
则
Q:关于危废仓库的大小有没有一个标准?
A:如图,大小没有明确要求。
第
13
则
Q:请问公司的配电房,频率50HZ,电压10千伏,属于职业病危害岗位吗?人员是否需要体检?职业病目录里没找到,但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里有电场强度要求。
A:这个是8h工频电场,一般只是巡检。
第
14
则
Q:工厂委托承包商进厂施工,是否在进行危害告知后(告知书需要对方所有工人阅读签名),不需要另外签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因为有签施工合同。
A:参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工厂承包商进厂施工适用这个条款,更确切来说,更46条,如果合同里面有约定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也可以不再签安全协议。重在约定双方职责明确,危害告知也是应该的,但不能代替合同或协议。罚则见《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同意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
15
则
Q: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程序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找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写验收报告?专家成员如何确定?
A: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http://www.csrcare.com/Law/Show?id=223628 这里面有比较详细的流程。
验收报告可以企业自己编也可以找第三方编制,目前对第三方没有资质要求。专家大体与原来环保局组织验收时一致,专家名单获取途径:
问环保局要专家名单,各省大都有个;
联系原来评审项目环评的专家,请其推荐;
联系原来编制环评的环评机构,请其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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