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对高层住宅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这样几条密切相关的条文(不喜欢规范的,请自觉略过):
5.5.25 条
3款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5.27 条
3款规定: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5.32 条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瞧好,那可是有4点要求的哦)
6.2.9 条
2款规定:电缆井……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款规定: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进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4.3 条
5款规定: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火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7.3.1 条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8.2.1 条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2 ……建筑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8.4.2 条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10.3.1 条
……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