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物流行业消防安全小常识

仓储物流消防自查:人员管理


1、明确单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责任人;

2、明确仓库防火专职消防人员;

3、仓库保管员熟悉存储物品分类、性质,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做好仓库保管岗位防火工作;

4、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距离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建立专职消防队;

5、建立仓库值班、巡逻制度并落实。



仓储物流消防自查:储存管理


1、露天物品分类、分堆、分组、分垛存放,留出防火间距;

2、甲乙桶装物品不应露天存放;

3、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存储,垛距不小于1米,垛墙距不小于0.5米,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

4、甲乙类物品、化学性质不相容物品、灭火方法不同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

5、仓库醒目位置标注储存物品名称、理化性质、灭火方法;

6、自然和遇水(潮)燃烧物品,有温度、湿度检测与控制设施;

7、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乙类仓库严禁设置办公室和休息区,其他仓库的办公室和休息室应采取防火分隔;

8、物品入库时,专人检查消除火种和隐患。

 


仓储物流消防自查:装卸管理

1、进入库区车辆加装防火罩;

2、甲乙类仓库内电瓶车、铲车采用防爆型;

3、机动车和人员装卸完物品后,不应在库区、库房停留和存放。


仓储物流消防自查:电器管理

1、甲乙类物品和丙类液体库房电气装置符合防爆规定;

2、库房不准采用碘钨灯和60瓦以上白炽灯高温照明灯;

3、灯具的镇流器等发热部件采取散热、隔热措施;

4、库房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

5、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灯具和储存物品水平净距不小于0.5米;

6、库房电气线路穿金属管和阻燃硬质塑料管保护;

7、每个库房外单独设置配电开关箱;

8、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烫斗等电热器具。

 


仓储物流消防自查:火源管理

1、仓库必须设置禁火标志,建立并落实火种交出登记制度;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外动火需经审批,并落实监护、防火措施;

3、库区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仓储物流消防自查:消防设施

1、仓库应设置室外消防栓;

2、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

3、高架、高层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丙类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和化纤及其制品仓库、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仓库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4、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棉毛丝麻和化纤及其制品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丙类仓库应设置疏散照明。


仓储物流消防自查:建筑防火


1、耐火等级:仓库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部分单层乙丙类仓库可为三级耐火等级;

2、防火分区:仓库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过大,甲类分别为180(750),60(250),乙类为900(1500)、300(500),丙类分别为2800(4800)、700(1200);

3、防火间距:甲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不应小于30米,甲类仓库与厂房不小于15米,其他仓库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4、防爆泄爆: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应设置防爆泄爆设施;

5、安全疏散: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消防法律法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以上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救援部门特别提示:对拒不整改消防隐患,过失引起火灾的,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