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不燃难燃物质采用可燃物质包装,其火灾危险性如何界定
晶晶声音
00:0004:00
晶晶文字 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救援支队的阮晶晶。 为了更好的介绍今天的主题,我先来举一个例子:你们单位举办运动会,你需要去购买奖杯供颁奖时用。奖杯是玻璃做的,很精致,也很容易被磕着碰着受到损伤,所以需要用很多的旧报纸包裹,要包很多层旧报纸才能保证这个玻璃奖杯完好无损。 那么问题来了,你一下子要准备很多个这样的奖杯,这些奖杯通通都是要用很多的旧报纸包装才可以,这样的情况下,这个包裹了一大堆旧报纸的奖杯,在消防上到底是按照【玻璃】的性质界定成【不燃物质】,还是按【旧报纸】的性质定义为【可燃物质】? 在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1.5条中对此有规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条文解释是这么说的: 3.1.5 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据调查,有些仓库内的可燃包装物,多者在100kg/m²~300kg/m²,少者也有30kg/m²~50kg/m²。因此,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 在执行本条时,要注意有些包装物与被包装物品的重量比虽然小于1/4,但包装物(如泡沫塑料等)的单位体积重量较小,极易燃烧且初期燃烧速率较快、释热量大,如仍然按照丁、戊类仓库来确定则可能出现与实际火灾危险性不符的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要相应提高该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