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民用建筑内的地下设备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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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救援支队的阮晶晶。 今天的内容是介绍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与民用建筑内地下设备用房有关的内容,涉及到规范的5.3.1条,5.5.5条,还有一个我往期录制过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章节是关于【民用建筑】内容的,其中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2总平面布局 5.3防火分区和层数,5.4平面布置 5.5安全疏散和避难,今天介绍的内容在5.3和5.5这两节。 提醒:第5章都是关于【民用建筑】的规定,所以工业项目不适合用第5章的规范的要求来执行。 1、地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 5.3.1规定了民用建筑内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通过下面表格我划线的内容,大家可以直观的看到,民用建筑内地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米,设置喷淋的情况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 2、地下设备用房的安全出口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5中有规定。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²、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此部分详细内容,请看规范详解第53期:金属竖向梯何种条件下可以作为安全出口?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5条文解释: 5.5.5 本条是对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建筑内的地下、半地下室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通用条文。除本条规定外的其他情况,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中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以及一个房间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 考虑到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设备间使用人员较少,平常只有检修、巡查人员,因此本条规定,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旧版图示和新版图示不同的地方,用绿色线标注出来了。 最后总结: 1、民用建筑内地下设备用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不能大于1000平米,设置喷淋的话,防火分区面积不能大于2000平米。 2、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详细内容,请看规范5.5.8) 3、民用建筑内地下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5.5.5是一个特殊规定的条文,除了5.5.5提到的情况外,其他的都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2个疏散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