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铁路旅客车站站房消防要求
在住建部第二次征求意见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有专门关于铁路旅客车站站房的消防方面的要求,是在第4.3.14条:
铁路旅客车站站房公共区内不应有娱乐、演艺等场所;公共区内的固定餐饮、商品零售设施不应使用明火,每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m2,每处集中布置的商业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m2,每间商业设施之间及与公共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楼板分隔。
4.3.14条文解释:
本条规定了国铁铁路旅客车站公共区内商业设施的布置要求,由铁路行业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第6.1.4 条修改而成。
国铁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公共区是指在站房内向旅客开放使用的区域,包括进站、出站集散厅,候车厅(室),售票处(厅),行李、包裹托取处(厅),旅客服务设施(问讯、邮电、商业、卫生)等。随着高铁的建设,站房规模越来越大,人员集中,配套的商店、休闲、餐饮等服务设施也不少,且在使用期间建设无序,导致火灾危险性大大增加。本条根据近年来旅客车站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类型、面积和防火分隔的要求,以更好地满足旅客对服务的需求和对消防安全的要求。
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零售点指设置防火隔墙、顶棚的商业空间。无明火作业指不采用燃煤及其他固体、燃气及液化石油气、柴油等做燃料,仅采用电热器具现场热加工的餐饮作业。
希望今天的内容对大家有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