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应急函〔2020〕7号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闭退出过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闭退出过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应急函〔2020〕7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各地产业布局优化和化工园区规划调整,大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已经或者即将搬迁、转产和关闭退出,今年开始,还有一批炼油企业面临产能整合、关闭退出。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部署要求,实现全省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发展,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闭退出过程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维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闭退出之前,都要针对本企业维持生产阶段工艺、装置、物料、人员和管理方面的问题和特点,深入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分析,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制定维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方案,严密管控安全生产风险,严格做到“六个不降低”,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1.安全生产条件不降低。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鲁安监发〔2012〕55号,2015年修订)和近年来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持续完善并保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安全投入不降低。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资金使用规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3.安全培训要求不降低。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培训的规定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加强全员安全培训教育,确保职工全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4.风险管控水平不降低。严格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B 37T 2971)等规定,全面辨识生产过程安全风险,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5.隐患排查力度不降低。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B37/T 2972)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源头治理要素管理指南(试行)》,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源头治理,抓好隐患整改落实。 6.应急保障能力不降低。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应急厅〔2019〕6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齐应急救援装备,确保操作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二、加强停产过程和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 拟停产关闭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都要严格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DB37/T 1854)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主要安全措施清单(试行)》(鲁应急函〔2020〕3号)的要求。炼油企业停产过程和停产期间,还要突出抓好以下安全措施: 1.精准把控停车过程。严格把握设备及管道的倒空、清洗、吹扫、置换、盲板抽堵、安全放空等各个环节,按照停车方案确定程序有序停车。随时监测物料介质的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变化情况,严格控制退料顺序和速率,现场安排专人不间断巡检,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 2.彻底清洗设备管线内物料。炼油企业的设备管线内多为轻油、油气、液态烃、氢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停产以后、设备拆除之前,一定要确保物料清洗彻底,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进行取样分析,避免发生因残留物料引发的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窒息事故。 3.做好停车装置能量隔离。已清空物料的装置、罐区应明确停车装置与开车装置的边界,并做好边界的隔离保护。停产期间罐区存有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应落实隔离保护和防止串料措施。 4.加强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下水系统管理。装置停车后,应将装置下水道、下水井、地沟地漏冲洗干净,并把和正常生产装置连通的下水井隔断,随时检查,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积聚。 5. 配足配齐个人防护用品。在停车过程中易发生物料泄漏等突发事件,炼油装置多涉及硫化氢、芳烃等有毒物质,在停车过程中一定要确保现场作业人员佩戴齐全个人防护用品,特别是防毒面具和便携式检测仪等。 6.加强硫化氢安全管理。进入涉硫化氢区域的人员,必须配备、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应满足应急状态使用和备用需求。在硫化氢浓度不明、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和在高风险区域作业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并检测现场硫化氢浓度。含硫化氢装置停工前,应做好酸性气平衡,严格控制酸性气排放量,并配烧足够的瓦斯气。 7.强化硫化亚铁防控措施。装置、罐区停车时,应对可能存在硫化亚铁的设备、管线进行全流程钝化或特殊处理,防止硫化亚铁自燃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三、严格装置、设施和库存处置过程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1.制定处置方案。方案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计划、方式、内容和工作措施等,并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2.落实人员保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管理队伍和技术骨干队伍,确保主要负责人以及懂管理、懂技术、懂操作的人员始终坚守岗位,确保设备设施安全拆除。 3.落实“两断三清”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断电、断水、清物料、清设备、清场地工作,装置设备拆除前,不得出租和出借厂房、装置、设备设施、场地,不得利用原有装置、设备、设施等从事违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4.加强施工队伍管理。要选择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会同生产单位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明确作业风险及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涉及多个承包商共同作业的,承包商之间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5.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拆除前,企业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拆除过程中,企业和承包商都要安排专人共同监护,规范许可作业特别是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审批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制止违章违纪行为。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拆除方案,出现异常状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企业,分析研判风险,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安全。 6.严格检查验收。拆除工程完工后,企业和施工队伍应当共同组织,对拆除后的设备、设施和建(构)筑物,特别是地下管网和储存设施以及隐蔽工程等,对照建设项目设计竣工图纸等,逐一进行现场勘验,彻底消除安全风险。 四、加强安全监管和指导帮扶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关闭退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关闭退出企业的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措施,深入指导帮扶,及时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推动相关企业安全有序关闭退出。 1. 加强组织领导。对拟关闭退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特别是涉及炼油产能整合、关闭退出的企业,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必要时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做好企业关闭退出期间的各项监管工作。 2.深入调查摸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关闭退出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现状、关闭退出计划、具体实施时间等,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登记建档,建立台账。并定期调度,掌握动态,提前谋划,精准施策。 3. 加强指导帮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关闭退出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了解、及时研究、靠上指导和帮扶,可定期聘请安全专家驻厂进行现场指导,完善和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消除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 4. 加强监督检查。对拟关闭退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安全执法队伍,采取突击检查、夜查、委托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依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持续保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对拟关闭退出的炼油企业,省应急厅将适时组织一次全面系统的安全执法检查。
请各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关闭退出企业统计表(见附件),请于3月6日前报省应急厅(危化处)。
联系人:赵立宁;联系电话:(0531)8179125,16653919321.
附件:各市关闭退出危险化学品企业统计表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2月21日
拓展阅读:
《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及停产期间主要安全措施清单(试行)》(鲁应急函〔20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