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令冒险作业,要判刑;那冒险救援,出了人命,指挥员会被判刑吗?

在新修订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规定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引发了全国安全生产行业人员纷纷争论,普遍认为有“甩锅之嫌”“传力基层”,基层实务界为“背锅匠”的讨论。大多基层人员认为最好转行,不必再搞安全应急工作,一些业主也提出,实在不行就退出市场。

本文由精准救援开拓者、应急专家邓阳春所写,期望能引起讨论。




从术语定义看“隐患入刑”



(一)“隐患”本身就是双定义,(一是文学定义为潜藏祸患、隐藏祸患。二是法学定义为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物体、管理上的缺陷、环境问题)。双定义的“隐患”由此演化成更深层次的“隐患”了,也就证明“隐患”的定义、勾划、概念边界切割存在诸多争议,并不科学、更不精准,定义的混乱或多或少会给现场作业人员造成不利影响。为此,不科学、不精准的定义,把隐患纳入《刑法修正案》第一百三十四条似有不妥,缺乏严谨性。



从采矿角度看“隐患入刑”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空场法”,各工作面采矿完成后,高达二三十米,出矿时,二三十米高的顶板,谁能拿起二三十米长的排险杆排除顶板隐患。这个时候,只能靠撬毛机和遥控铲运机减少工作面人员、化解人员出事故的隐患。

在世界经济通缩的今天,我国经济运行已经失衡,谁又能保障所有企业都用上没有隐患的新设备、新工艺?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分层与分层之间有很多天井,天井中有爬梯、有平台,这些爬梯和平台极不利于遇险人员求生避险和应急救援绳降受伤人员、用担架抬受伤人员,这种环境的不安全隐患,该追究谁的责任?不会追究开发工艺人员的责任吧?

(三)开采天然气时,对深部岩层进行水力压裂,在水力压裂过程中,肯定对深部岩层地下水造成串成污染。同时,因水力压裂作用,造成深部岩层新增非构造节理、上部岩层应力减轻,诱发能量提前破裂导致地震振动的灾害隐患。这种工艺缺陷问题该用什么方法消除隐患?到底该追谁的责任?



从安全方针看“隐患入刑”



(一)“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刑法修正案》第一百三十四条本意就是要求绝对安全,刚好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方针发生抵触,且“自相矛盾”。



从应急救援看“隐患入刑”



(一)《刑法修正案》第一百三十四条违法责任受体就是安全生产人员(业主、股东、矿长(厂长)、安全管理、专兼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特种作业人员、区队长、班组长、责任员工等)。作为应急管理指挥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来说,灾区肯定存在隐患,按照救援人员和被困人员暴露在危险环境严重程度存在的“蝴蝶效应”值是安全风险值的2倍。为生命救援的急迫性,采取保护措施都是临时性的,临时性的工艺多数存在隐患,如果把隐患整改消除完才去救援,恐怕被困人员因此失去生命或受二次伤害,能行吗?



从牺牲的救援人员家属看“隐患入刑”



(一)救援队要分消防救援队、地震救援队、矿山救援队、危化品救援队、民间救援队五个大类,所有人员,习惯上称为“救援人员”。其中,企业专兼消防救援队、企业专兼矿山救援队、企业危化品救援队都给企业安全生产存在密切联系,如:预防性检查就有排查隐患、消除隐患的元素,为此,职能部门之间因工作壁垒问题造成隐患未及时处理引发事故,这该怎样追责?

(二)基于同样的“隐患入刑”违法认定,举例证明救援人员冒险救灾引发的问题;

a)企业兼职救援队大多是公司“三项管理人员”和区队长、班长集为一体的救援队,他们既是“隐患入刑”违法责任受体,又是隐患危害环境中冒险的救援人员,如果用“隐患入刑”追究刑责,哪兼职救援人员也可以用同样的“隐患入刑”违法认定,以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为由,举证诉讼行政应急管理机构或企业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人员。

为此,从弘扬正气角度上看,应当成立两个法庭,一个刑法法庭追究隐患刑责,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二个是鼓励兼职救援人员冒险救灾,免除五年有期徒刑并奖励两百万元人民币作为褒扬。

b)救援人员明明不清楚另一地存在的河道滚水坝(湍流)隐患,但还是被指挥人员要求去执行救灾任务,大洪水淹没了滚水坝(湍流),无法准确评估安全,导致救援人员跌入滚水坝(湍流)后牺牲,牺牲的救援人员家属也可以用同样的“隐患入刑”违法认定,起诉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强令或指挥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c)救援人员明明不清楚另一县存在的环境隐患,但还是被指挥人员要求去执行跨区域森林火灾扑火任务,到了现场时,被猛烈大火围攻而壮烈牺牲。牺牲的救援人员家属也可以用同样的“隐患入刑”违法认定,举证起诉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d)救援人员明明没有参加过长下坡结冰路段执行任务的实战演习,车辆只有行车制动系统,没有应急制动系统,但还是被指挥人员要求去执行任务,结果,因行车车辆没有应急制动系统,在长下坡结冰路段打滑侧翻在沟,导致救援人员牺牲,牺牲的救援人员家属也可以用同样的“隐患入刑”违法认定,举证起诉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结语



我认为隐患入刑属于社会治理体系,绝不能把个人意识强加于社会治理体系,以致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的问题发生。以《宪法》为方向,建立违反宪法审查程序,建立健全的专业人员、科技人员、人民代表科学性把关程序,纠正偏离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方向。起草《应急治理法典》,系统保护生命、救护生命体系结构,进一步抓好、抓牢、抓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