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因未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被罚,最高可罚20万!多家企业被罚
通报:8月5日讯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日前,了解到,因违反上述规定,青岛诺嘉食品化学有限公司(简称“青岛诺嘉食品化学”)被应急管理局罚款1万元。
山东省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公开资料显示,青岛诺嘉食品化学成立于2008年11月17日,登记住所为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后海西社区(青大工业园),经营范围包括生产:过氧乙酸。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清洗剂、润滑剂、表面活性剂、洗瓶剂、电解水设备及配件、氧化电位水设备及配件。
据了解,2019年7月4日,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交叉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该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司2018年度和2019年上半年均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执法人员对发现的问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司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司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综合青岛诺嘉食品化学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以及对应急管理局办案工作的配合情况,根据《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修订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为轻微档次。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7月23日对青岛诺嘉食品化学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家企业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被罚31.4万
山东淄博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据了解,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共检查48家企业(冶金企业3家,机械制造企业1家,非煤矿山开采企业11家,危险品企业31家,建材企业2家)。其中,第一阶段为专项检查,聘请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抽取的48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共查出问题159条,并对每个企业出具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第二阶段为专项执法,共查出问题66条,对8家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立案处罚,决定罚款31.4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发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细则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范围有哪些?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包括在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依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提取。 哪些情形可以缓提、少提安全生产费用? 中小微型经营单位和大型经营单位上年末安全生产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生产经营单位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生产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的提取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缓提、少提安全费用,应当按照向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企业缓提、少提安全生产费用申请表。 哪些费用可以作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该《办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优先用于满足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提取金额、支出项目,以及拟作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项目清单。 下列费用可以作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 (3)安全生产奖励支出(奖励有安全奖罚制度文件可依);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支出; (5)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费用支出; (6)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支出; (7)工伤事故处理所发生的费用; (8)职业健康体检及高空等特种作业体检费用; (9)备案管理部门同意列支的其他费用。 不得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的费用有哪些? 以下这6种费用不得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1)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 (2)以现金方式发放的防暑降温费; (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费用; (4)环境评价、环保设施等有关环境保护的费用; (5)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行政处罚费用; (6)其他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备案? 该《办法》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备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二)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向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三)建设工程中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向工程所在行政区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费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备案表; (三)企业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 (四)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告; (五)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处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分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执法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和措施。 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费用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视情况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处罚。
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应急厅函〔2019〕428号)
对适用行业范围进行了调整,对部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进行了提高,并扩大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