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共发布了三次重大变动清单,累计28个行业。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明确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等五个行业的重大变动情形,规定了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发生何种变动情形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制浆造纸等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其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产能的项目。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水电等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我部将根据情况进一步补充、调整、完善。各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特殊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报我部备案。2. 单台机组装机容量不变,增加机组数量;或单台机组装机容 量加大 20%及以上(单独立项扩机项目除外)。 3. 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4. 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5. 枢纽坝型变化;堤坝式、引水式、混合式等开发方式变化。 6. 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7. 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 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2. 引调水供水水源、供水对象、供水结构等发生较大变化。5. 水库特征水位如正常蓄水位、死水位、汛限水位等发生变化;水库调节性能发生变化。 6. 坝址重新选址,或坝轴线调整导致新增重大生态保护目标。 8. 枢纽坝型变化;输水方式由封闭式变为明渠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9. 施工方案发生变化直接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集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10. 枢纽布置取消生态流量下泄保障设施、过鱼措施、分层取水 水温减缓措施等主要环保措施。1. 由热电联产机组、矸石综合利用机组变为普通发电机组,或 由普通发电机组变为矸石综合利用机组。5. 电厂(含配套灰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含配套灰场)或 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8. 排烟形式变化(包括排烟方式变化、排烟冷却塔直径变大等)或排烟高度降低。9. 烟气处理措施变化导致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量)增加或环境 风险增大。10. 降噪措施发生变化,导致厂界噪声排放增加(声环境评价范 围内无环境敏感点的项目除外)。4. 新增主(副)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各类场地(包括排矸 场、外排土场),或各类场地位置变化。6. 开采方式变化:如井工变露天、露天变井工、单一井工或露 天变井工露天联合开采等。 7. 采煤方法变化:如由采用充填开采、分层开采、条带开采等保护性开采方法变为采用非保护性开采方法。 8. 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 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措施变化。1. 线路或伴行道路增加长度达到原线路总长度的 30%及以上。3. 管道穿越新的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区内新增除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和警示牌外的永久占地;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管道敷设方式或穿跨越环境敏感目标施工方案发 生变化。4. 具有油品储存功能的站场或压气站的建设地点或数量发生变化。5. 输送物料的种类由输送其他种类介质变为输送原油或成品油;输送物料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变化。6. 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1. 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改客 货共线。3. 车站数量增加 30%及以上;新增具有煤炭(或其他散货)集疏运功能的车站;城市建成区内新增车站。4. 正线或单双线长度增加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 30%及以上。5. 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长度累计达到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6. 线路横向位移超出 200 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7. 工程线路、车站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 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8. 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选址发生变化。9. 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 的30%及以上。10. 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涉及环境敏感 点数量累计达到全线环境敏感点数量的 30%及以上。 11. 最高运行速度增加 50 公里/小时及以上;列车对数增加 30 对及以上;最大牵引质量增加 1000 吨及以上;货运铁路车辆轴重增 加 5 吨及以上。 12. 城市建成区内客运站、货运站和客货运站等车站类型发生变 化。13. 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 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车站等主要工程内容,或施工方案等 发生变化;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路段,其线路敷设方式 由地下线改地上线。14. 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 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3. 线路横向位移超出 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 30% 及以上。 4. 工程线路、服务区等附属设施或特大桥、特长隧道等发生变化,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或导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和建成区。 5. 项目变动导致新增声环境敏感点数量累计达到原敏感点数量 的 30%及以上。6. 项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 敏感区内的线位走向和长度、服务区等主要工程内容,以及施工方 案等发生变化。7. 取消具有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功能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桥梁,噪 声污染防治措施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弱化或降低。1. 码头性质发生变动,如干散货、液体散货、集装箱、多用途、 件杂货、通用码头等各类码头之间的转化。2. 码头工程泊位数量增加、等级提高、新增罐区(堆场)等工 程内容。4. 工程占地和用海总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疏浚面积) 增加 30%及以上。6. 工程组成中码头岸线、航道、防波堤位置调整使得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 感区和要求更高的环境功能区。 7. 集装箱危险品堆场位置发生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加。 8. 干散货码头装卸方式、堆场堆存方式发生变化,导致大气污 染源强增大。 9. 集装箱码头增加危险品箱装卸作业、洗箱作业或堆场。10. 集装箱危险品装卸、堆场、液化码头新增危险品货类(国际危险品分类:9 类),或新增同一货类中毒性、腐蚀性、爆炸性更大 的货种。 11. 矿石码头堆场防尘、液化码头油气回收、集装箱码头压载水 灭活等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1. 一次炼油加工能力、乙烯裂解加工能力增大 30%及以上;储罐 总数量或总容积增大 30%及以上。2. 新增以下重点生产装置或其规模增大50%及以上,包括:石油 炼制工业的催化连续重整、催化裂化、延迟焦化、溶剂脱沥青、对 二甲苯(PX)等,石油化工工业的丙烯腈、精对苯二甲酸(PTA)、环氧丙烷(PO)、氯乙烯(VCM)等。 3. 新增重点生产装置外的其他装置或其规模增大 50%及以上,并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4. 项目重新选址,或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或生 产装置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加重或防护距离边界发生 变化并新增了需搬迁的敏感点。5. 厂外油品、化学品、污水管线路由调整,穿越新的环境敏感 区;防护距离边界发生变化并新增了需搬迁的敏感点;在现有环境 敏感区内路由发生变动且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 7. 生产装置工艺调整或原辅材料、燃料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8. 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 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调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渗等级;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 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适用于制浆、造纸、浆纸联合(含林浆纸一体化)以及纸制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 木浆或非木浆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废纸制浆或造纸生 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2. 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 (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3. 制浆、造纸原料或工艺变化,或新增漂白、脱墨、制浆废液 处理、化学品制备工序,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5. 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或焚烧炉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 及以上。 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7.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 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 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兽 用药品及医药中间体制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1. 中成药、中药饮片加工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化学合成 类、提取类药品、生物工程类药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生物发 酵制药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 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3. 生物发酵制药的发酵、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化学合成类 制药的化学反应(缩合、裂解、成盐等)、精制、分离、干燥工艺 变化,或提取类制药的提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中药类制药 的净制、炮炙、提取、精制工艺变化,或生物工程类制药的工程菌 扩大化、分离、纯化工艺变化,或混装制剂制药粉碎、过滤、配制 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4. 新增主要产品品种,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 污染物排放量增加。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 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1. 化学合成农药新增主要生产设施或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 上。2. 生物发酵工艺发酵罐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污染物排放 量增加。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 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4. 新增主要产品品种,主要生产工艺(备料、反应、发酵、精 制/溶剂回收、分离、干燥、制剂加工等工序)变化,或主要原辅材 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9.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 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1. 合成氨或尿素、硝酸铵等主要氮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 以上.2. 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 (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3. 气化、净化等主要生产单元的工艺变化,新增主要产品品种 或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8.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 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适用于纺织品制造和服装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 纺织品制造洗毛、染整、脱胶或缫丝规模增加30%及以上, 其他原料加工(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规模增加50%及以上;服 装制造湿法印花、染色或水洗规模增加30%及以上,其他原料加工规 模增加50%及以上(100万件/年以下的除外)。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 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3. 纺织品制造新增洗毛、染整、脱胶、缫丝工序,服装制造新 增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序,或上述工序工艺、原辅材料变化, 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7.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 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 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3. 生皮至蓝湿革、蓝湿革至成品革(坯革)、坯革至成品革生 产工艺或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7.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 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1. 甘蔗、甜菜日加工能力,或原糖、成品糖生产能力增加 30% 及以上。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 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3. 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工艺改为以 农作物甘蔗、甜菜制作原糖工艺。4. 产品方案调整或清净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 放量增加。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适用于专业电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含专业电镀工序 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1. 主镀槽规格增大或数量增加导致电镀生产能力增大30%及以 上。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 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3. 镀种类型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主要生产工艺变化;主要原辅材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 染物排放量增加。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适用于包含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冷轧(含酸洗和涂 镀)工序的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 烧结、炼铁、炼钢工序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球团、轧 钢工序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 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3. 生产工艺流程、参数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 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烧结机头废气、烧结机尾废气、球团焙烧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 10% 及以上。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 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化。2. 常规机焦炉及热回收焦炉炭化室高度、宽度增大或孔数增 加;半焦(兰炭)炭化炉数量增加或单炉生产能力增加 10%及以上。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 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4. 装煤方式、煤气净化工艺或厂内综合利用方式、熄焦工艺、 化学产品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主要原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6.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量增加。7.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8.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口),装煤、 推焦地面站排放口,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放口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9.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适用于平板玻璃以及电子工业玻璃太阳能电池玻璃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管理。 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 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5. 原辅材料、燃料调整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6. 废水、熔窑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 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8.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适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矿山、协同处置)和独立粉磨站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 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配套矿山开采能力或水 泥粉磨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2.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能力增加20%及以上;水泥窑协同 处置非危险废物能力增大30%及以上。3.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 或配套矿山、废石场选址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4. 增加协同处置处理工序(单元),或增加旁路放风系统并设置单独排气筒。 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类别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 物排放量增加。 6. 原料、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7.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8. 窑尾、窑头废气治理设施及工艺变化,或增加独立热源进行 烘干,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 有组织排放除外)。 9. 窑尾、窑头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10.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暂存产生的渗滤液处理工艺由入窑高温 段焚烧改为其他处理方式,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适用于铜、铅、锌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2. 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 (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3. 冶炼工艺或制酸工艺变化,冶炼炉窑炉型、数量、规格变化 或主要原辅材料(含二次资源、再生资源)、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 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5. 冶炼炉窑烟气、制酸尾气或环境集烟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6.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7. 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 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适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4. 因辅料或产品改变新增工艺设备或变更生产工艺,并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 因燃料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6.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7. HJ 860.2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8.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改为农田灌溉或土地利用,或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9. 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适用于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 铝,以及配套铝用炭素的铝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 氧化铝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石油焦煅烧、阳(阴)极 焙烧、铝电解工序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 项目(含配套赤泥堆场、电解槽大修渣场)重新选址;在原 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防护距离内新增敏感点。 3. 氧化铝生产、石油焦煅烧工艺变化,或原辅材料、燃料变化, 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4. 厂内大宗物料转运、装卸或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5.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 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6. 熟料烧成、氢氧化铝焙烧、石油焦煅烧、阳(阴)极焙烧、沥青融化、生阳极制造或铝电解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7.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8. 赤泥堆存方式由干法改为湿法或半干法,由半干法改为湿 法;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 利环境影响加重。适用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规模500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2. 项目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3. 废水处理工艺变化或进水水质、水量变化,导致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4.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5. 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6. 污泥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污泥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复合肥)、有机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氮肥制造执行化肥(氮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相关规定。 1. 磷酸(湿法)、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等主要磷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10%及以上。2. 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硫酸钾镁肥等主要钾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3. 化学方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物理掺混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4. 有机肥和微生物肥料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单一品种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5. 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6. 新增肥料产品品种,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7. 磷酸(湿法)生产工艺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变为二水法。8. 复混肥(复合肥)生产工艺由物理掺混方法(团粒型、熔体型、掺混型)变为化学方法(料浆法)。9. 主要生产单元工艺发生变化,或原辅材料、燃料发生变化(燃料由煤改为天然气除外),并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 废水、废气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11. 锅炉烟囱或主要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12.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13. 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适用于以白云石为原料生产金属镁、以氯化镁为原料生产电解镁、以钛精矿或高钛渣(金红石)或四氯化钛为原料生产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2. 海绵钛(包括以高钛渣、四氯化钛、海绵钛等为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3. 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4. 白云石煅烧窑炉、还原炉和精炼炉,钛渣电炉、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等炉(槽)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5. 燃料(种类或性质)变化或燃料由外供变为自产,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6.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7. HJ 933、HJ 935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及海绵钛氯化炉、镁电解槽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8.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9. 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适用于生产镍、钴、锡、锑、汞金属的冶炼(含再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1. 镍、钴、锡、锑原生冶炼生产能力增加20%及以上。2. 含镍、钴、锡、锑等金属废物处置能力增加20%及以上。4. 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5. 冶炼工艺或制酸工艺变化,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对应的冶炼炉窑炉型、规格及数量变化,或主要原辅料、燃料的种类、数量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6. 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或处理规模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项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7. HJ 931、HJ 934、HJ 936、HJ 937、HJ 938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8. 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9. 固体废物种类或产生量增加且自行处置能力不足,或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