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旺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各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烟花爆竹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以安全监管的实际成效来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执法,把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

二、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环节安全监管

烟花爆竹产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1号),切实做到“四个严禁”,严禁“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严禁转包分包、一证多厂、挂靠生产、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和“三超一改”(超许可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边改造施工边生产、超能力突击生产;严禁生产药量、规格、级别超标和包装标志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将本企业产品冒牌销售或购买其他企业产品贴牌销售。对退出关闭的生产企业,要加强药物成品、半成品管理,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三、持续深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持续推进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的要求,继续深化和巩固我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专项治理成果,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两关闭”任务。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信息化管理,严禁无合同或仅签订未明确产品详细信息的合同买卖烟花爆竹;严禁未张贴标识码登记流向的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和超量储存;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及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及超标产品;严禁零售店(点)违规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

爆竹以及在经营场所试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要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丢失、被盗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严防被犯罪分子利用作案。对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批发企业和零售店(点)一律责令停业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四、加强烟花爆竹流通运输监督管控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有效材料之一;对没有取得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的,不得开具运输专业燃放类产品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严禁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厉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运输车辆超速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等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委托承运单位运输时,发现承运单位、车辆和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运输许可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装车发货或接收产品,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对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加强监督检查,会同公安机关严查不具备运输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客运安全监管,严禁旅客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

各级市场监管(质监、工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产品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集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对各环节抽检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市场监管(质监、工商)、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严格追溯相关生产、经营、运输等各环节责任企业(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当前,已进入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不断完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行动,突出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闲置厂房等场所,对非法生产企业从业人员、重点人员要建档立案并跟踪管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以及在普通货物或者客运车辆中隐瞒夹带运输烟花爆竹的失信企业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和行业禁入,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各地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事故和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典型事故和案件的警醒与震慑作用。 

附件: 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doc    在线预览

应急管理厅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