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国际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中文版出版
基于1996年版《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安全基本标准》,我国制订颁布了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2014年,由欧洲委员会、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等八大机构组织编制了新版《国际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新版本取代1996 年 2 月由粮农组织、原子能机构、劳工组织、经合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和世卫组织共同倡议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
2015年,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又出版了BSS中文版。该标准的版权归国际原子能机构。
放射性是一种自然现象,天然辐射源的存在是环境的特性。辐射和放射性物质也可能是人工来源,而且它们具有许多有益应用,包括用于医学、工业、农业和研究以及核电生产。对辐射和放射性物质的利用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辐射危险必须进行评价,而且必须通过适用安全标准进行控制 。
人体组织或器官受辐射照射能够诱发细胞死亡,其程度可足以损害受照射组织或器官的功能。这类效应被称为“确定性效应”,只有在辐射剂量超过某一阈值水平时才能在临床上的个体中观察到。超过这一剂量阈值水平,剂量越高,确定性效应越严重。
辐射照射还能诱发非致命性细胞转化,这些细胞可能仍保留细胞分裂的能力。人体的免疫系统能够非常有效地发现和摧毁异常细胞。但是, 如果细胞为体细胞,就会存在非致命性细胞转化在一段潜伏期后导致受照人罹患癌症的可能性;或者若细胞为生殖细胞,则这种细胞转化可能导致遗传效应。这类效应被称为“随机”效应。为本标准之目的,假定最终发生随机效应的概率与所接受的剂量成正比,而没有阈值。“剂量的损害调整标称危险系数”,其中包括所有癌症的危险和遗传效应的危险,为每希沃特(Sv)5% 。随着获得新的科学知识,可能需要对这一危险系数做出调整。
本标准系以《基本安全原则》中所述以下安全原则为依据:
原则 1:安全责任
对引起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负有责任的人员或组织必须对安全负主要责任。
原则 2:政府职责
必须建立和保持有效的法律和政府安全框架,包括独立的监管机构。
原则 3:对安全的领导和管理
在与辐射危险有关的组织内以及在引起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中,必须确立和保持对安全的有效领导和管理。
原则 4:设施和活动的合理性
引起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必须能够产生总体效益。
原则 5:防护的最优化
必须实现防护的最优化,以提供能够合理达到的最高安全水平。
原则 6:限制对个人造成的危险
控制辐射危险的措施必须确保任何个人都不会承受无法接受的伤害危险。
原则 7:保护当代和后代
必须保护当前和今后的人类和环境免于辐射危险。
原则 8:防止事故
必须做出一切实际努力防止和缓解核事故或辐射事故。
原则 9:应急准备和响应
必须为核事件或辐射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做出安排。
原则 10:采取防护行动减少现有的或未受监管控制的辐射危险
必须证明为减少现有的或未受监管控制的辐射危险而采取的防护行动的合理性,并使这些行动达到最优化。
本标准仅适用于电离辐射防护,这种辐射包括 γ 射线、X 射线以及β 粒子、中子、质子、α 粒子和较重离子等各种粒子。虽然本标准不具体涉及控制健康、安全和环境的非放射性方面,但这些方面也需要予以考虑。防止非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不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政府或监管机构必须确定哪些实践或实践中的源将被本标准的一些要求或全部要求豁免,包括关于通知、注册或许可证审批的要求,并采用一览 I 中规定的豁免准则或监管机构在这些准则基础上规定的任何豁免水平作为此种确定的依据。
对于认为是不正当的实践,不得予以豁免。
监管机构必须核准已通知的实践或已获准的实践中的哪些源(包括材料和物体)可以被解除监管控制,并采用一览 I 中规定的解控准则或监管机构在这些准则基础上规定的任何解控水平作为此种核准的依据。通过这种核准,监管机构必须确保已被解除监管控制的源不再适用关于通知、注册或许可证审批的要求,除非它做出如此规定。
必须保存每个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记录,保存期为工作人员的整个工作年限以及工作年限之后至少到该前工作人员达到 75 岁或可能达到 75 岁,以及工作人员受职业照射的工作终止后至少 30 年。
剂量标准有新变化!
计划照射情况下的剂量限值
1.对于年龄在 18 岁以上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剂量限值为:
额外限制适用于已通知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女性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
2.对于年龄在 16 岁至 18 岁正在接受涉及辐射的就业培训的实习生的职业照射和年龄在 16 岁至 18 岁在学习过程中使用源的学生的照射,剂量限值为:
3. 对于公众照射,剂量限值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