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建房的监管问题,非常复杂又很迫切
转摘。
一、山西做法
山西襄汾村民自建房改造的饭店倒塌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在全国率先从体制机制上理清了村民自建房监管的问题。省级层面先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汾、长治、大同、太原、晋城、吕梁、晋中、阳泉、 朔州、 忻州十个市先后制定了村民自建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让文章简短一些,下面引用的内容均来自《太原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服务条例》
1、村民自建房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或者村级组织,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下列建筑:
(1)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自建自住的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内、二层(含二层)以下、跨度小于六米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2)村级组织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建设的办公室、卫生室、警卫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3)农村自建其他房屋。
法律法规对农村自建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村民自建房监管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自建房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农村自建房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省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等机构,配备、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乡(镇)管理农村自建房的能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等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等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等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建筑材料以及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乡管理、交通运输、应急、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自建房相关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3、村民自建房竣工验收问题
第三十五条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房人在房屋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组织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参建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在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建房人选用政府相关部门免费提供的设计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的,设计方无须参加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验收资料归档留存,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4、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
第三十九条 鼓励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俗等新产业新业态,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或者公益活动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农村自建房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 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二、靠山屯的话
1、村民自建房有其历史背景。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城市化之前,大多数人住在农村,自己盖房自己住,几乎没哪个部门来管房子的事。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好多农村就成了城中村,好多乡镇也城市化了,农村自建房开始参与做生意了,自建房盖大一点、高一点,除了自住,还能出租,还能开开小商店、小饭店、小宾馆、小工厂……,让农民收入增加,让地方税收增加,是有其正面和积极意义的,是政府支持的事儿。
2、村民自建房的监管没有跟上。自建房建、改、扩,用途改变,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事故,比如坍塌、火灾,但你说在此之前村民自建房有没有法律、规定,有没有明确哪个部门监管质量,那真的很模糊。住建的人就觉得冤枉,哪个法律规定住建管自建房啊?现在出事故了,住建就出头发文件了,住建不少人也觉得这是自己愿意揽事儿。
3、当前的监管思路。从山西的做法来看,政府和相关部门已经研究了很多,出台了法规。大体意思是:宅基地由农业农村部门批,建多大多高自然资源部门批,不进行质量验收,质量由户主自己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进行并担责,如果要改经营的话,要求第三方安全检测,户主要承诺。这其实是政府在尽可能少地介入审批,以免导致低效和审批腐败。
4、消防监管的度。从山西的做法来看,村民自建房的质量问题,不是消防要操心的范围;在村民自建房建设过程中,应急(消防)可以指导和服务,也就是可以出台些消防方面的技术条件之类,减少建筑先天性火灾隐患;在自建房转为经营后,消防(派出所、镇街消防工作站)按小型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抽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