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人被追责,被罚949万元!中化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燃爆事故调查报告发布

2019年2月3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管理是每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前提,"安全第一"是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管理作为现代企业文明生产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日趋重要。同时,安全生产管理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结果,暴露出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教训极其深刻。下面选取了《调查报告》的部分内容,供企业了解。

 
 
 

 

调查报告显示:

 

调查报告显示:

2018年11月28日零时40分55秒,位于河北张家口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其中1人后期医治无效死亡)、21人受伤(4名轻伤人员康复出院),38辆大货车和12辆小型车损毁,截止2018年12月24日直接经济损失4148.8606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事故发生后,盛华化工公司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瞒报事故,误导事故调查。

 

经调查认定,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重大危险化学品爆燃责任事故。

11·28张家口化工厂爆炸事故照片

 

 

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企业层面。

 

1.公安机关对12名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江政辉,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颜景河,盛华化工公司总经理。

(3)柴亚洲,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副总经理。

(4)郭朋强,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营总监。

(5)孙风瑞,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物资管理处处长。

(6)田武,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书记,主任。

(7)沈自强,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设备管理副主任。

(8)付树海,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物资管理处副处长。

(9)王晓峰,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工段工段长。

(10)袁秀霞,女,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聚氯乙烯工段DCS 主控操作员。

(11)冯涛,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行处副调度员。

(12)李永军,男,群众,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工段班长。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5人)。

(1)胡徐腾,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刘韬,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监、生产经营办(安全环保部)副主任。

(3)刘博凯,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办(安全环保部)主任助理。

(4)焦祺森,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5)高志伟,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6)王宏伟,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首席安全官、生产经营办(安全环保部)主任(部长)。

(7)梁忠奎,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组织部长、工会副主席、人事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8)李刚,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9)殷晓霞,女,群众,盛华化工公司财务处长。

(10)韩飞,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行处处长。

(11)赵秀萍,女,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人力资源处处长。

(12)李仁,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机电仪表车间党支部书记、车间主任、管理信息处处长。

(13)郑福,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安全处处长。

(14)刘志启,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安全生产副主任。

(15)武凤军,男,群众,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副工段长。

 

(二)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层面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 张家口市委、市政府(1人)。

郭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 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7人)。

(1)范玉江,党组书记、局长。

(2)李洪坤,调研员(正处级)。

(3)胡锋,监察支队支队长。

(4)梁斌,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5)郭冬星,安全监管三科科长。

(6)仲锦煜,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察二科科长。

(7)荣雪春,安全监管三科副科长。

 

3.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化二大队(2人)。

(1)李玉明,大队长。

(2)裴建清,副大队长。

 

4.非法停车场涉及的部门(2人)。

(1)李占军,原宣化县法院行政庭庭长。

(2)赵启秀,原宣化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5.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1人)。

白建军,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

 

(三)对盛华化工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①的规定,给予盛华化工公司500万元罚款。事故发生后,盛华化工公司未按规定报告,瞒报事故,误导事故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①的有关规定,给予盛华化工公司449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建议由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给予盛华化工公司949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②,建议暂扣盛华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河北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

 

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第八项③的有关规定,建议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对河北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该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

 

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五)建议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建议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七)建议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摘自: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