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回复:危废仓库必须有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标题危废仓库是否设置气体导出口、废气处理装置
内容领导您好,根据省厅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中九、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同时要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有关要求,经查苏环办[2019]149号,未提及危废仓库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的内容。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4.3条: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废可在贮存设施堆放及6.2.2条: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请问,苏环办[2019]327号中有关危废库导出口及净化装置在何条件下需要,如果企业无挥发性固废,又无泄漏液体,危废库是否需要设置导出口及净化装置,或无挥发性固废,但有泄漏液体的情况,是否需要设置到出口及净化装置。望领导回复!


回复日期2021-03-25 15:31
内容回复

您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2节“适用范围”规定,本标准适用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6.2.2节规定“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7.9节规定“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 16297和GB 14554的要求”。请据此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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