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国务院“危废十条”解读与危废的监管趋势分析

2021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执行。


《方案》的出台背景是什么,其目的与意义有哪些,在制度上有哪些创新点?马哥尝试来解读一下:


1.

《方案》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由危废导致的环境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而且危废的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能力不足,社会资源浪费较多,《方案》的出台便是防控风险,提升危废的应对和处置能力,推进资源化进程。


其目的与意义本质上和几个环保上位法要求一致,都是落脚在三个方面:推进生态文明、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通过改善环境质量来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思想。


2.

《方案》在监管思路上的变化

《方案》在危废监管的思路上有重大调整,具体体现在:

• 由严防死控到精准治污

• 由机械死板到动态管理

• 由严卡资质到豁免管理

• 由“黑”名单到“白”名单


以往危险废物在监管和利用处置方面存在一定矛盾,有些不尽科学的制度和观点影响了危废的资源化和再利用,比如:“危废处置后仍是危废”,“危废只能无害化处置,不能替代原辅材料”,“危废再利用后的产品也有危害特性”等等。


以简单粗暴的最不利“后果管控”来管理危废,将会造成社会成本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而科学的“风险管控”才是体现精准治污和科学治污的管控方法,也是符合科学和经济规律的监管手段。后果思维和风险思维的异同详见马哥说:思维拓展, 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吗?——风险管控在于预防高风险事件还是严重后果事件


本次《方案》的不少改革创新之举,一定会受到企业届的称赞和认可。


3.

《方案》的现实意义

《方案》提出了很多具有现实意义的措施,在监管方面改革创新,充分体现了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精神,更加切合科学和实际。


具体的便民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主要包括:

•  “点对点”危废定向利用豁免资质要求

•  “白名单”危废跨省转移过程简化审批流程

• 允许第三方开展危废鉴别服务(该制度尚待制定)

• 动态修订《危废名录》建立危废排除管理清单

• 小微企业、科研院所等小量危废集中收集转运

•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报备案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


4.

《方案》的制度创新点及未来趋势展望

• 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2022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成渝地区等区域建立完善合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势互补。


 建立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


 建立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类别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


• 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 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规范危险废物利用,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


• 建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技术验证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


• 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国家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


• 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5.

《方案》在补齐短板方面的举措

新冠疫情的不期而至,让医疗危废的处置捉襟见肘。小微企业、科研院所、学校等危废种类多但量又少的单位,在选择危废处置单位时非常麻烦,导致难以合法合规的处置危废。某些工业园区规模企业不大,各自独立委托危废处置社会成本高,适合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此外,《危废贮存标准》老旧,急需修订,焚烧以及鉴别标准也需更新,满足最新的政策法规要求。


本次《方案》特别针对如上的几种情况,特要求:

• 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置需求。


 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


• 建立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


 修订危险废物贮存、焚烧以及鉴别等方面污染控制标准规范。


6.

其它关注要点

除了以上内容外,如下内容也是危废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需要关注的要点:


• 危废管理纳入地方党政考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考核,KPI导向,山雨欲来。


 开展专项督察: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察。


• 明确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危废企业投保污染责任保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实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方案》要求各省级政府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