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近日,江西省应急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2日开始实施,具体条例如下:

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督促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执法,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执法行为),是指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本办法所称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是指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行为及相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开展的监督。


第三条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执法监督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执法监督 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必要时可会同承担有关业务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或邀请专家参加。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有关业务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行业领域开展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有关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反馈至本级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内设机构。 


第六条 根据本级和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拟定执法监督重点,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案卷评比等方式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 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执法监督内容包括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检查开展情况、对违反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情况、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人情执法,将重大隐患当作一般隐患“避重就轻”执法等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制度建立情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有关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规定,明确行政执法事项、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履责方式等内容,及时调整并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主要执法职责及执法依据;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情况以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等。


(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情况。严格按照分类分级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健全重点和一般检查单位名录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部门备案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对调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按规定重新报批、备案等。 


(三)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法律授权对执法权力清单内事项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化有关要求,聚焦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立足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开展现场检查;运用“互联网+执法”系统线上执法等。 


(四)案件办理情况。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等要求查办案件,落实告知、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制度规定,杜绝“应立未立”“已立未查”“应罚未罚”“以管代罚”等情况;执法文书制作正确、规范,描述客观、清楚;落实问题隐患认定、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整改复查及问题隐患整改到位的“闭环执法”要求;典型执法案例报送按要求完成等。 


(五)行刑衔接情况。执法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严禁应移送而不移送、逾期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责追究等。


(六)作风纪律情况。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开展执法工作;严禁执法不规范、执法“宽松软”、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等“怕慢假庸散”问题。 


(七)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落实执法经费保障,配备执法装备并进行使用与管理;严格执法资格管理,落实持证上岗要求,定期对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考核等。 


(八)其他需要进行执法监督的内容。 


第八条 执法监督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召开座谈会; 


(四)现场检查、查看“互联网+执法”系统; 


(五)走访、回访、暗访; 


(六)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执法监督工作结束后,执法监督人员应将工作有关情况、主要成效以及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向被监督单位进行反馈,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执法监督实施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本级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行为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宽松软”、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等问题的,应当立即告知予以纠正,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严重不当情形的,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列明有关事实和依据,责令依法改正,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本级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下达执法监督通知书的部门;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对执法监督提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 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执法单位或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或诫勉谈话。对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予以追究有关部门及其机构、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对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单位或有关人员存在 违法违纪情况的,按照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涉及应急管理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监督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