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执法“三把刀”
编者:用好安全生产法规利器,依法依规查处“低质低效”企业的相关内容探讨。给应急执法人员提供可利用的政策法规建议。
目前园区中小微企业和租赁企业中“低质低效”的情况较多,用好《安全生产法》的法规利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停产整改、停业整顿,辅之以其他政策法规强制要求的问题,可以对该类企业起到“一刀毙命”的效果。
《安全生产法》中有16处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要求,但都有前置条件“逾期未改正的”,其实我们也可以在安全隐患数量较多和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直接忽略掉前置条件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
【第一把刀】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一刀毙命”的条款: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此处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含义包括《安全生产法》第六章处罚的所有“软”的内容(管理方面),均为安全生产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凡是违反法规条款需要处罚的内容就是“不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包括现场“硬件”的条件不具备。
考虑到安全管理过程“不具备”的内容太多,例如软的方面“没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安全隐患整改台账”、“没有编制《应急预案》的”、“没有开展应急演练”、“安全资金投入不足”等等,简单罗列几项“不具备”的内容似乎不足以祭出“一刀毙命”的手段,因此需要搭建一个从软到硬的“框架”。
框架中“软”的方面是指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违法行为,包括基本安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各种记录台账的缺失、没开展教育培训、没有编写应急预案等几十项内容;“硬”的方面是指生产现场各种设备设施的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安全隐患问题,例如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没有定期检测,皮带传动没有安全防护罩、砂轮机没有除尘装置、占用消防安全通道、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缺失、堆码物品遮挡消火栓、仓库安全技术措施不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等。
当软硬方面的安全隐患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程度时,特别是符合国家应急管理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版)内容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时,我们可以做出判断: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件与秩序,可认定为满足“停业整顿、停产整改”的违法依据。
构成这个“软、硬框架”隐患数量如何掌握,目前没有任何法规或政策性数量指标的规定,完全取决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个人建议:违法数量的框架达到“软”的大于8项,“硬”的大于6项,二者总数在14项以上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二项以上就可以做出“停业整顿、停产整改”的决定。
【第二把刀】
《消防法》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企业“一刀毙命”的条款:
根据2021年4月28日新修改发布的《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就包括“脏乱差、散乱污”企业的在用厂房设施。由于消防验收或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抽查消防安全隐患活动,均为行政管理活动范围,因此,只要发现了符合《消防法》第十三条内容的问题,或者有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内容的,就可以依法做出“停业整顿、停产整改”决定。
【第三把刀】
对中小微租赁企业而言,没有管委会的“入园许可”行政审核、审批程序,征地企业私下出租场地给租赁企业,均可以按照“违反入园审批程序”予以“停业整顿、停产整改”。
另外,按照《安全生产法》“第4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企业甲乙双方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书》,即可以视为“责任不清、管理混乱”做出“停业整顿、停产整改”的处理。
特例:《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如何判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这要视具体隐患状况来判别。例如:在员工宿舍楼下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或者有“三合一”现象就可以作为“有现实危险”来处理,可以立即在现场做出“停业整顿、停产整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