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灾害情形下工程险第三者责任的承保范围
转载。
背景:
工程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土建施工,不时会给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尽管其中某些损失伴随暴雨、暴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共同发生的,第三方仍然会向工程施工企业提出索赔甚至诉至法院。
本文将简要分析工程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是否应赔偿自然灾害情形下的第三方损失。相关问题可以进一步分为如下两个主要争议:
争议点一:自然灾害情形下,工程方是否需要对第三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争议主要是法律问题(侵权责任)而非保险问题,笔者简要分析如下:
(1)理论上,如果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原因完全是自然灾害,而工程方(被保险人)不存在任何过失,则工程方无需对第三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因为工程建设的实施,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貌,或使原有地质或环境变得更加脆弱,或设立了某些危险源,从而导致自然灾害来临时损失更容易发生或损失范围更大。在这种情形下,工程建设方(被保险人)往往就需要视过错程度对第三方损失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大量的法院判决也显示,即使是自然灾害情形,工程方往往难以全部免责,总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小结:若第三方损失与工程建设活动存在一定关联性,即使是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程建设方仍需要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争议点二: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否属于工程险保单赔偿范围?
保单赔偿范围取决于具体合同措辞,特别是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部分的措辞,不同的保单措辞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因此将分别就中国市场保单和国际市场保单分析如下:
一、中国市场保单
中国市场主要使用的PICC版本的工程险条款(建工和安工)。在PICC版条款中,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措辞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 理论分析
在保单后面的释义部分,分别定义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其中“意外事故”的定义为“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对于此业内有不同意见:
(1)部分意见认为:第三者责任部分只承保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情形下导致的损失。显然,这一观点成立的必要前提——“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个词的内涵将是如下图一样完全互斥、没有交集。
(2)另一部分意见则认为,若按照上述保单中定义“意外事故”的措辞,很多强有力的自然现象,如地震、海啸、洪水、台风、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陷、山体突然滑坡都符合保单关于“意外事故”的定义——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 (尽管某些自然灾害可能有一定的提前预警,但对于遭受损害的个体而言损失仍然是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个概念的集合会有部分重合(如下图),也意味着部分自然灾害情形下,若被保险人依法应付赔偿责任,仍然符合保单的赔偿范围。
从保单措辞设计的角度而言,若了”保险责任“部分的措辞可能包含了保险人不愿意承保的某些风险,则保险人会通过在”除外责任/责任免除“部分列明来清楚表明不予承保该风险。一个可以参照的例子是,中国市场的”公众责任险“保单措辞也有类似”意外事故“的表述(”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列明除外了“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95版)”或”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99版);”等风险。反观工程险保单第三者责任部分,并未在除外责任章节有“自然灾害”或类似表述,这或可视为保单设计者并不希望除外“自然灾害”的证据。
2. 司法实践分析
除了对于保单措辞进行理论性的分析,还可以参考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问题的看法。笔者通过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检索判决书,搜索到约90多个相关案例,其中:
1) 约80%的法院认为“意外事故”也包括自然灾害情形下的意外,解释的角度包括意外事故定义本身,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部分典型裁判要旨摘录如下:
(2022)吉03民终993号 :“该保险条款第五十五条约定“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该约定并无自然灾害不属于意外事故的表述。对于松江路桥公司而言,虽然天气预报可以预测短期内的天气变化,但暴雨灾害的发生仍属于其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松江路桥公司认为暴雨灾害导致第三人财产损害的发生,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事故,此种理解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第三人财产损失系意外事故导致并无不当。”
(2022)湘08民终621号:“保险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保险公司对因发生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财产损失负责赔偿。“意外事故”释义为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本案中,突降暴雨虽然属于自然灾害,但造成厂房被淹的根本原因是便桥涵管的堵塞降低了河道正常排泄洪水的能力,案涉厂房被淹完全符合社会公众对“意外事故”的理解和合理预期,故亲馨公司的财产损失属于保险标的,人保财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2)20%的法院持相反意见,认为保单所定义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完全不一样的事件,所以保单条款才分开表述。部分裁判要旨摘录如下:
(2018)苏02民终4473号:“因暴雨导致水利公司正在施工范围内围堰、提防决口,并发生坍塌,河水灌入施工现场和工地周围的圩区,造成圩区内企业财产损失……因此,此次事故的近因应当认定为暴雨,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暴雨导致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水利公司要求其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的请求。”
(2019)渝民终213号:“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前提是案涉事故是保险合同承保的意外事故,由于本案所涉事故并非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相应的案涉事故所引起的第三者责任也并非是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
小结:PICC版工程险条款措辞,未明确排除自然灾害情形下的第三者责任;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不认可保险人对 “意外事故” 进行缩小解释。
二、国际市场保单
国际市场常见的慕再(MR)和瑞再(SR)工程险保单中,第三者责任部分的措辞摘录如下:
从上述措辞中可以看出,国际主流保单关于工程第三者损失均采用“意外的(accidental)”这样的表述,即只要求第三方损失是“意外的”即可,这样的表述也是和其物质损失部分(section 1)保持一致——在物质损失部分,MR和SR的保单也均只要求损失为“意外的”即可,不强调损失原因(当然除外责任仍然适用),而不像PICC保单那样把造成损失的划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同时,在责任险的除外责任部分,无论是MR还是SR保单均未列明自然灾害或类似措辞。
此外,美亚财险(AIG)在中国市场使用的工程险条款第三者部分,也采用了类似的表述(如下):
第十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建造或安装第一部分所列被保险项目时,在工地或邻近地区发生以下事故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额。
1. 第三者身体伤害或疾病(无论死亡与否);
2. 第三者财产损失或损害。
小结:国际市场主流保单承保自然灾害情形下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
总结:
尽管中国市场的理赔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若进一步探索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部分的承保本意和措辞技术,则可以看出:
1、 从承保风险选择的角度
自然灾害引发和工程相关的第三者损失,属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类常见和主要的风险,和其他人为因素引发的意外一样,都符合可保风险的若干特性,不应在通常的工程险保单中被视为除外。
2、从保单措辞的角度
无论PICC保单,还是MR或SR保单,均未在除外责任中明确排除自然灾害情形下的第三者责任,这意味着这一风险虽然常见但并非保险人希望重点除外的,有理由相信这并非措辞设计的疏漏而更像是承保的本意。换而言之,若保险人确实希望除外自然灾害的情形,则应该在除外责任里列明或通过特别约定/条款进行排除,并给予被保险人充分的提示,才能减少理赔争议、实现承保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