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案例看“海上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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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录一篇案例阐述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转移。
某外贸公司以CIF价向某日本公司出口一批豆荚,约定付款方式为T/T,向保险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装载在航运公司所属冷藏船舶,航运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日本后发现货损,经检验确认系冷藏船的冷藏系统存在缺陷所致,由此引发了日本公司拒付货款,外贸公司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给予了赔付,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向航运公司代位求偿。 案情分析及结论 保险公司表示,其承保的货物在航运公司承运期间发生货损,其根据保险单规定赔付了保险单持有人即被保险人外贸公司的有关损失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有权向签发清洁提单的货损责任人航运公司追偿。 而航运公司则认为,货损的确发生在其掌管货物期间,但有权向其提起诉讼的只能是收货人日本公司。因为外贸公司系以CIF价出售货物,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了收货人日本公司,外贸公司对货物不再享有保险利益。外贸公司既非最终的提单持有人,又不享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向外贸公司赔付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代为求偿权也因此不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利益的确定。作为CIF卖方的外贸公司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投保时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有效成立。货物按约定装上航运公司船舶,在货物越过船舷后,货物所有权和风险都转移给了CIF价的买方。尽管保险单未按照约定转移给日本公司而仍由外贸公司持有,但由于外贸公司已经丧失对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故而也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因此尽管外贸公司仍持有保险单且作为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人,但因其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故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本案中,保险公司赔付给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外贸公司,就该赔付行为而言,外贸公司成为不当得利者。但保险公司无权由此取得代位求偿权,故而无权转而向承运人航运公司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外贸公司虽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但据外贸公司与日本公司的贸易合同以及其约定的CIF价格条件,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即转移给日本公司,外贸公司应将保险单一并背书转让给日本公司,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是日本公司。外贸公司遭受的未收到货款的损失系其与日本公司在贸易合同上的纠纷。外贸公司在投保时享有保险利益,但其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既已丧失保险利益,因此其虽持有保险单也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单项下的损失。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支付给了对货物不再享有保险利益的托运人外贸公司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其取得的代位求偿权也是不成立的。 本案启迪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不仅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有意义,而且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持也有意义。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定义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五条则规定,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海上冒险或任何可保财产的法律关系,因可保财产之安全或适时到达而受益,因其毁损或引起责任而受损害。保险利益的确定对确认保险合同的效力至关重要。保险利益的确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根据保险单的规定而确定。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有关于“Lost or not Lost”的规定,即如果被保险人不知道货物已经发生灭失或损害而进行投保,尤其是在预约保险的情况下,出险后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如果没有类似约定,则应强调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根据贸易合同约定而确定。采用CIF,FOB,CFR价格条件的贸易合同,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这些价格条件本身就包含了对所有权、风险转移的约定,应作为确定保险利益的依据。例如,在CIF价格条件下,受让保险单的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那一刻起便承担货物的风险,因而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3.根据出险时间确定。以保险单持有人在损失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作为货物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一定要根据保险货物的价格条件或贸易合同来确定索赔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承担了货物的风险。即使索赔人在事故发生时仍持有保险单和提单,但是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第三方,则索赔人对该票货物就失去了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应向已失去保险利益的索赔人支付赔款。 CIF、FOB、CFR 区别: 1、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插入指定装运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 2、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指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 3、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CIF价=FOB价+I保险费+F运费,俗称“到岸价”。 本文摘自《财产保险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