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IDI”保险格式条款

转载。

辛思健

01
法国“DO”格式条款的颁布
- 工程IDI-









简单说来,法国“DO”保险保障针对建筑物本体及其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损坏的修复,如:如墙面严重裂缝,地面塌陷,屋顶结构倒塌,表面裂缝导致的渗水等。


《斯比那塔法》运行一段时间后,为了进一步统一规则,2001年3月1日,“DO”保险格式条款被正式创建,并于2009年及2018年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该格式条款被以附件的形式附属于保险法典第A243-1条,从而使其具有了法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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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截取

02
格式条款的解读
- 工程IDI -







我们可以把“DO”保险格式条款的重要内容总结概括为如下五部分:


  • 定义

条款中明确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建筑商、建设单位、技术管控者、验收及保险事故这些重要概念。


  • 保障金额与限额

该保险保障针对建筑物及其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的损坏,以及被完全附着的已有建筑物的损坏,进行修复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

针对非居住类建筑物,赔偿限额可以为建筑物的总造价(可根据物价变化而调整)或1.5亿欧元(如果总造价高于此金额)。


  • 除外责任

格式条款中明确了三项除外责任: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或欺诈行为

  • 正常磨损、保养错误或非正常使用所导致的结果

  • 外部原因


  • 保障开始时间及保障期限

“DO”保障从民法典第1792-6条所规定的一年完工质保期(Garantie de Parfait Achèvement)结束时开始,至竣工验收10年后结束,即保障完工质保期(GPA)后的9年。

当然,这个保障期间也有例外,“DO”还保障如下“烂尾”情形的费用支付:

竣工验收前:建筑商不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施工工作

竣工验收后:一年“完工质保期”内,建筑商不履行质保义务


  • 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义务

1) 被保险人义务:

  • 应保险人要求,提交建筑商及技术管控者的“十年责任险”证明

  • 通知保险人关于建筑物的验收并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  “完工质保期(GPA)”结束一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交全套技术资料

  • 向保险人提交质量管控者的意见与建议相关资料,并同意保险人自付费用以要求质量管控者就相关风险给出补充信息

  • 在出险后进行报案并提交完整报案信息

  • 允许相关保险人派人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 允许保险人派人见证损失修复工作

  • 允许保险人在施工期间及“完工质保期”内,随时进入施工现场

2) 保险人义务:

  • 除非预估损失低于1800欧元,保险人需委派公估人进行现场查勘及损失评估,公估工作需遵循“对审”(contradictoire)原则,被保险人可以参与或派其代表参与

  • 损失低于1800欧元时,保险人可以不委托公估,但需在接到报案15天内给出赔付意见

  • 公估工作的执行不可令损失扩大或损失修复延迟

  • 公估人应及时出具初报,以供保险人在接到报案60天内给出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的意见

  • 公估人应及时出具终报,以供保险人在接到报案90天内或(特殊情况下)225天内给出赔付方案

  • 在双方对赔付方案有争议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需在15天内预付评估损失的3/4给被保险人

03
加速IDI市场培育
- 工程IDI -







笔者认为,在实践多年的基础上,“DO”保险格式条款的推出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实务中的一些争议问题,统一了各保险人的执行尺度;在保障金额、除外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又通过保险合同的方式再次强调了理赔时效问题。


与此同时,通过针对双方义务的约定,理顺了出险后的赔案管理流程,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保险当事双方的理赔纠纷。


此外,为了保护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利,又通过针对被保险人义务的相关约定保证了后者对追偿工作的极大配合。


相信通过对法国“DO”保险格式条款的解读,可以解决一些我国“IDI”保险发展过程中的困惑,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国外先进经验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