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某建筑公司于2021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为其中标的紫阳县某污染治理工程,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缴纳保险费19790元。在保险期限内,该建筑公司工人徐某驾驶铲车在项目施工地施工时,车辆发生侧翻,徐某被卡车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调解,该建筑公司与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建筑公司一次性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损失费用1150000元,协议签订后,建筑公司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后该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建筑公司遂起诉保险公司在雇员伤亡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金900000元,在附加雇员医疗费限额内赔付抢救费3018.45元。
保险公司辩称,对建筑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报告,不符合保险理赔情形。
法院审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筑公司、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约定适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该条款在保险责任部分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经庭审查明,徐某死亡有紫阳县公安局接处警记录、安康市中心医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徐某死亡系其在保险单载明的工程施工地作业过程中因驾驶的铲车侧翻,将徐某压伤导致抢救无效死亡;按保险条款的约定,本次事故属于建筑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且建筑公司已经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各项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了保险权益转让。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是否需要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案,属于行政管理相关规定,现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建筑公司未提供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而否认此次事故的真实发生,且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保险条款中并无关于“需有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认定证明才予以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故保险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本案也不存在其他责任免除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022年12月,紫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建筑公司给付赔偿金900000元,在附加雇员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向建筑公司给付赔偿金3018.45元。
未提供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是否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安监证明”一般是由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事故原因、发生经过和性质的证明材料,开具安监证明政府部门必须将事故备案,重大事故施工单位一旦向主管部门申请开具证明,将面临停业整顿甚至吊销安全生产资质的行政处罚。
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如果缺乏“安监证明”列在了报备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情形中,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拒赔,否则不能以此理由拒赔。
要求提供安监证明的初衷,一般是为了查清案件性质、原因。但大部分保险事故,即便不提供安监证明,也能提供其他的有效证据证明事故的真实性。
而且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对于安监证明材料也采取了更加宽容的态度,如下图约定:
如果不幸遭遇了此类的保险事故,一定要及时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前来确认事故性质、原因,因为某些保险合同会要求投保人一方必须在5小时内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