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呼吁!基层应急管理组织独立法人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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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应急管理部应运而生。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运行,其功能逐渐完善,职责逐渐分明。面对重特大灾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也为我们的强国地位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到2019年,全国各地的应急管理机构的调整已经全部完成,各地的应急管理组织都已经步入正常的磨合与运行之中。但2020初的这场“非冠”疫情,却给我们一个沉重的打击,使我们的急管理体系经受了很大的挑战,这不仅是对我国公共卫生系统应急能力的一场大考验,更是对我国的公共安全领域应急能力的考验。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明确指出“县级人民政府”安全和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但县级以下的乡镇、街道机构,却没有明确,存在着责任不明,对突发事件响应被动等现象。而这次疫情的出现,更凸显了乡镇、街道及其社区、村委的重要性,因此,分析乡镇、街道这些基层应急管理组织的构建及其运行,实行独立法人建制,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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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应急管理组织的现状


本文所述的基层应急管理组织,是指乡镇(街道)所设的应急管理机构,如应急管理站(应急管理机构调整前称安监所、安监办、安全办等),与县级应急管理局所对应管理。从我省各地管理机构来看,我省现有11个市,36个辖区,19个县级市,34个县,274个乡,655个镇,449个街道,即有1378个乡镇(街道)组织(2016年)。《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而目前乡镇的安全管理机构尚未全部转为应急管理机构(如余杭区的乡镇安全归平安办、经发办),人事关系均在乡镇的编制(个别例外,如乐清市的乡镇安监所人员的人事关系属局编制,缙云县全部转为应急管理所,局直属),劳务工资也为乡镇政府所列支。这种现象在县级地方安监机构设立时就存在,从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角度来看,纵向不能垂直到底,缺乏监管力度,也缺乏与县(区)的应急管理机构上下垂直管理的要求,存在着较多的弊端。


  一是专业性不强。现有乡镇安全与应急管理人员为乡镇政府所调配,有些乡镇安全管理人员工作1年不到,就调走了,人员变动较频繁,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安全与应急管理技术知识。同时,很多地方乡镇安全与应急管理人员为兼职人员,更谈不上去学习安全与应急管理专业知识了。


  二是队伍建设薄弱。乡镇政府为我国政府管理机构的末端组织,所辖区域较大,企业较多,缺乏安全与应急管理的队伍,很多乡镇仅有1-2人负责安全与应急管理工作,对风险隐患排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等大量基础性应急管理工作,很难有效的开展到位,仅停留在应付状态。


  三是缺乏独立执法主体。尽管省应急厅给“乡镇、街道应急工作人员申领执法证”,但仅停留在安全与应急检查,不能有效、及时的对违反安全与应急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罚,缺乏法律的威慑力。


  四、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基层的安全与应急管理工作,仅依靠乡镇政府的安全与应急管理人员,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也没有很好的训练,管理比较松散,不利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需要有一支社会力量参与的应急救援队伍,藏应急与平时的安全管理之中,在突发事件出现时,能有效及时的采取救援措施,把事故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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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应急管理组织的独立建制



 在加强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的同时,应着力把应急管理组织与队伍建设快速向乡镇一级延伸,进一步充实基层应急管理力量,真正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管理格局。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探索,多渠道、多方位地建立县(区)及乡镇应急管理机构,有“六合一”模式、“公共安全办”“应急管理办”等乡镇的安全与应急管理机构存在。但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存在着编制问题,各县级政府难以将应急管理机构设置从原来隶属于乡镇调整到独立法人的设置,这势必制约了对当地安全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借鉴公安系统、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机构的组织设置模式,他们在乡镇都有对应的延伸机构,如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税务所等,建立独立法人的基层应急管理组织,在工作推动与执行监督方面,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又具有威慑力的基层组织。对推动乡镇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机构改革,有着重大的指导作用。实现乡镇独立建制的安全与应急管理机构,有着较多的优势。


  一是专业性强。各地可根据乡镇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资源配置情况,设立独立法人建制的应急管理所,隶属于县级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共安全应急救援等工作,统筹乡镇应急救援力量,全面应对突发事件。


  二是规范工作内容。将现有的安全与应急管理人员纳入统一建制的应急管理所后,明确工作任务,负责当地安全与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开展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对等。


  三是壮大应急救援队伍。独立建制后,可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执法监察工作,吸引并扩大救援力量,将社会救援力量、企业救援力量组织到应急管理所领导,壮大力量,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与安全生产事故。


  四是统一领导,威慑力强。在当前社会对安全与应急知识普及程度较低的情况下,乡镇的安全与应急管理组织的建立,将纳入县(区)应急管理局队伍建设中,人员内部调配,采取网格化管理。执法人员将充分依法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有着相当大的威慑力,更好的的实现平安浙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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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乡镇应急管理机构独立法人的设置,将真正实现安全与应急管理工作“关口前移”,做到“省-市-县-乡镇”垂直的安全与应急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建设,有效开展安全与应急管理工作,做到执法准确,管理到位。同时,各地政府应加大安全与应急管理的投入,健全信息公开共享,建立统一高效的领导指挥体系;吸纳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一支强大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管理人才的“专职队伍”和“机动队伍”;加强县区以下的公共安全应急能力,确保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